(C35) 主 营 业 务:矿用锚索锚具、液压支架立柱、瓦斯抽采孔水力作业 机的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要用于煤矿开采安全领域。 8 二、股票挂牌情况 (一)股票挂牌基本情况 股 份 代 码:【】 股 份 简 称:【】 股 票 种 类:人民币普通股 每 股 面 值:1元 股 票 总 量:20,000,000.00股 挂 牌 日 期:【】年【】月【】日 (二)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 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 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 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 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 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9 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期间,股东所持股份只能通 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 挂牌之日,股份公司成立未满一年,无可转让的股份。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无其他自愿锁定的承诺。 三、公司股权结构 (一)股权结构图 马 邹 杨 苏 陈 周 王 胡 张 宝 吉 全 现 东 俊 红 洪 安 成 昌 波 海 崇 涛 兵 涛 75.00% 8.75% 7.50% 5.00% 2.50% 0.50% 0.25% 0.25% 0.25% (二)主要股东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马宝安先生持有宇建科技75.00%的股份,能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并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的经营决策,为宇建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马宝安,男,1966年3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焦作 矿业学院,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专业,焦作市十一届、十二届人大代表;1989 年8月至1999年12月,任职于郑州煤矿机械厂,担任机加工二分厂技术科长 等职,1999年12月至2007年6月,任职于郑州宇建预应力有限公司,担任董 10 事长,2007年6月至今,任职于河南宇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执行董事、 董事长;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化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 3、前十名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 占股本总额比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东性质 股份质押情况 (股) 例(%) 1 马宝安 15,000,000.00 75.00 普通股股东 无 2 邹吉成 1,750,000.00 8.75 普通股股东 无 3 杨全昌 1,500,000.00 7.50 普通股股东 无 4 苏现波 1,000,000.00 5.00 普通股股东 无 5 陈东海 500,000.00 2.50 普通股股东 无 6 周崇 100,000.00 0.50 普通股股东 无 7 王俊涛 50,000.00 0.25 普通股股东 无 8 胡红兵 50,000.00 0.25 普通股股东 无 9 张洪涛 50,000.00 0.25 普通股股东 无 合计 20,000,000.00 100.00 公司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及其他争议事项。 (三)公司成立以来股本的形式及其变化情况 1、2007年6月,有限公司设立 马宝安、张春然两位自然人共同出资100.00万元设立有限公司,其中,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