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纽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2015年10月23日查看PDF原文
(C29),所属细分行业为“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29);
根据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属行业属于“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29)。
     经营范围:生态环境材料制造,改性工程塑料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建材、机械配件、电器、百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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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国家限定和禁止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主营业务:改性工程塑料、色母粒和二次造粒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挂牌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挂牌股份的基本情况
    股份代码               【     】
    股份简称               【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股票数量               2,000万股
    挂牌时股票转让方式   协议转让
    挂牌日期               【】年【】月【】日
  (二)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情况
    1、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二章第八条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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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7日,根据上述限售规定,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及本次挂牌之日可公开转让的股份数量如下表:
                                                                           挂牌之日可公
                                                              是否存在质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开转让股份数
                                                               押或冻结      量(股)
     1            季兵          8,300,000.00          41.50      否            0
     2            陈炜          6,300,000.00          31.50      否            0
     3           黄敏华         5,400,000.00          27.00      否            0
            合计                20,000,000.00         100.00      -
    2、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未就所持股份作出除上述限售规定之外的其他自愿锁定承诺。
  (三)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的转让方式
    2015年9月14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安徽纽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选择股票转让方式的议案》,决定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三、公司股权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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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股权结构图
    公司现有股东3名,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季兵、陈炜和黄敏华分别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41.50%、31.50%和27.00%,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均衡,股东之间能够形成有效股权制衡,任何单一股东都不能仅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控制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的决议,故公司不存在单一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季兵、黄敏华两名股东分别任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41.50%、27.00%。根据公司历年来的股东会决议材料,季兵、黄敏华在公司历次股东会上均具有相同的表决意见,对公司的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活动均是经过充分的讨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实施重大影响。
    为了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季兵、黄敏华于2012年12月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约定:黄敏华在行使提案权,或在参加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时,均与季兵保持一致(提案权和表决权的行使以不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为原则),一致行动关系直至黄敏华不再持有公司股权之日止。双方按照共同协商的原则履行公司经营管理的职责,故季兵和黄敏华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三)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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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季兵,男,董事长兼总经理。1968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9年7月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高分子材料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1989年7月至1998年9月,历任芜湖市化工轻工总公司科员、副科长、分公司经理、副总经理;1998年10月至2003年12月,任芜湖诚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4年1月至2013年3月,任纽麦特有限副总经理;2013年4月至2015年9月,任纽麦特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年9月至今,任纽麦特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
    黄敏华,男,副总经理。1968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1990年7月至1998年9月,历任芜湖市建材总公司科员、副科长、科长、分公司经理;1998年9月至2003年4月,任裕华建筑材料公司总经理;2003年6月至2013年4月,任纽麦特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3年4月至2015年9月,任纽麦特有限副总经理;2015年9月至今,任纽麦特股份董事兼副总经理。
    2、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陈炜,男,监事会主席。1968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9年7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热能动力机械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9年7月至1995年7月,任芜湖发电厂技术专员;1995年8月至2003年12月,任芜湖科强电缆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理;2003年12月至今,任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后勤保障部安全专员;2015年9月至今,任纽麦特股份监事会主席。
    3、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及一期内发生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单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直为季兵和黄敏华,未发生变化。
     (四)前十名股东及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东性质     股份质押情况
  1            季兵             8,300,000.00       41.50   境内自然人         无
  2            陈炜             6,300,000.00       31.50   境内自然人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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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东性质     股份质押情况
  3           黄敏华            5,400,000.00       27.00   境内自然人         无
           合计                20,000,000.00    100.00%        -               -
     (五)股东之间关联关系
    除季兵和黄敏华系一致行动人外,公司三名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公司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
  (一)有限公司设立
    芜湖纽麦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季兵出资100万元,黄敏华出资100万元,各占纽麦特有限注册资本的50%。2003年5月29日,纽麦特有限召开股东会(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设立芜湖纽麦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并签署了公司章程。
    2003年6月5日,芜湖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对纽麦特股东缴纳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芜湖永信验字(2003)第096号)。经芜湖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截至2003年6月5日,公司已收到季兵、黄敏华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200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100%。
     2003年6月11日,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340207210082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纽麦特有限正式成立。
    纽麦特有限于2003年6月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1               季兵                      100.0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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