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8层 邮编:210036 7-8F/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ChinaPostCode:210036 电话/Tel:025-89660900 传真/Fax:0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一七年五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根据2017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 2、2017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公告了 《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中明确 了股权登记日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 长成月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前述人员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出席本次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3000万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二)以3000万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三)以3000万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 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四)以3000万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五)以3000万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 务预算报告》,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六)以3000万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七)以3000万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八)以3000万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7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本议案中关联交易的关联方,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按正常程序表决。 (九)以3000万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 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本议案中关联交易的关联方,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按正常程序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六、其它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