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凯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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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存在已决诉讼但仍未执行完毕的诉讼共有 5 宗,未决诉讼
1 宗。
重庆德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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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决诉讼但仍未执行完毕的诉讼共有 5 宗,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案件
类型 原告 被告 争议内容 判决情况 处理进度
1
买卖
合同
纠纷
德凯
有限
深圳市赛科斯
通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
赛科斯通
拖欠货款
1,107,07
4.37 元
法院判决赛科斯
通支付货款
1,107,074.37
元,支付逾期付
款违约金
已申请强制执行,已
付 305,611.30 元;
扣除保全费、担保
费、品质扣款等影
响,赛科斯通尚欠
769,366.70 元。
2
买卖
合同
纠纷
德凯
有限
深圳市恒鑫城
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 国
电线路板(深
圳)有限公司
(被告二)、 周
伟(被告三)
恒鑫城科
技拖欠货
款
590,670.
04 元
法院判决恒鑫城
科技支付货款
590,670.04 元,
支付逾期付款违
约金
判决已生效,公司已
收 到 被 告 银 行 承 兑
款 5 万元及法院强制
执 行 款 142,524.82
元 , 被 告 尚 有 本 金
398,145.22 元 及 违
约 金 、 诉 讼 费 未 支
付。
3
买卖
合同
纠纷
德凯
有限
惠州宝信科技
电子有限公
司、惠州市鑫
众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
鑫众电子
拖欠货款
160,075
元
法院判决鑫众电
子支付货款
160,075 元, 并支
付违约金
判决已生效,被告尚
有货款、违约金、诉
讼费 166,727 元未
付。
4
买卖
合同
纠纷
德凯
有限
珠海卓越线路
板有限公司
卓越线路
板拖欠货
款
201,150
元
经法院调解,卓
越线路板同意支
付货款 160,920
元抵消债务
调解书已生效,被告
暂未付任何款项;扣
除品质扣款,卓越线
路板尚欠公司
132,900.00 元未支
付。
5
买卖
合同
纠纷
德凯
有限
东莞怡富电路
板厂
怡富电路
板拖欠货
款
1,451,05
2.21 元
法院判决怡富电
路板支付货款
1,451,052.21 元
及违约金
债务转移博德鑫投
资支付, 怡富电路板
尚欠 28,654.30 元未
付。
公司上述 5 宗诉讼产生的原因均系客户拖欠公司货款,诉讼标的均为货款。
诉讼最新进展情况详见上表最后一列。
截至申报日, 未决诉讼 1 宗,系徳凯有限诉深圳市瑞景中坚电子有限公司买
卖合同案。2016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就与深圳市瑞景中坚电子有限公司(被告
一)、叶四清(被告二)买卖合同纠纷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公司货款、违约金及利息共计 922,889.00 元,并由被告承担
诉讼费用。 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对应入账应收款项为应收货款
733,058.88 元,上述案件最新进展如下:法院已受理,案号(2016)粤 0306 民初
25234 号,法院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公开开庭审理。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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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 诉讼涉及金额较小且预计本案的结果对公司有利,
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申报日后至本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新增一宗已决诉讼但仍未执行完毕的
诉讼案件,系张敏诉德凯股份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张敏诉讼请求:1.请求
被告德凯股份支付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即人民币 48,058.48 元;2.请求被告德凯
股份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1,056 元; 3.请求被告德凯股份支付未为原
告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人民币 8,280.00 元;4.请求被告德凯股份支付原告失业
金损失 2,415.00 元,上述款项合计 69,809.48 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德凯股
份承担。该案立案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24 日,相关文书送达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2 日。该案已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17)渝 0154 民初 1661 号 ,
2017 年 3 月 28 日开庭审理。经核查,双方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下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于 30 日内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金 11056 元;2)被告于 30 日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原告在其单位工作期间原
告应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3)原告放弃双倍工资、失业金等其他诉讼请
求。
上述案件中,除张敏诉德凯股份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其他均系公司诉客户
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已经在应收款项中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如下:
单位:元
序
号
案件
类型 原告 被告
截至2016年10
月31日被告尚
未归还金额
截至2016年10月
31日已计提坏账
准备
截至2016年10月
31日坏账准备计
提比例
1
买卖
合同
纠纷
德凯
有限
深圳市赛科斯
通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
769,366.70 595,880.86 77.45%
2
买卖
合同
纠纷
德凯
有限
深圳市恒鑫城
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国
电线路板(深
圳)有限公司
(被告二)、周
伟(被告三)
729,169.21
(其中货款
590,670.04
元,违约金、
官司垫付款等
其他款项合计
138,499.17
元)
102,027.13 13.99%
3
买卖
合同
纠纷
德凯
有限
惠州宝信科技
电子有限公
司、惠州市鑫
众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
166,727.00 128,880.40 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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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买卖
合同
纠纷
德凯
有限
珠海卓越线路
板有限公司 132,900.00 26,580.00 20.00%
5
买卖
合同
纠纷
德凯
有限
东莞怡富电路
板厂 28,654.30 15,852.14 55.32%
6
买卖
合同
纠纷
德凯
有限
深圳市瑞景中
坚电子有限公
司
733,058.88 146,611.78 20.00%
由于上述公司诉客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均不涉及公司需要承担义务和责
任的情形,对公司资产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报告期末(2016
年 10 月 31 日)至本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已收到恒鑫城支付银行承兑款 5 万
元及法院强制执行款 142,524.82 元,合计 192,524.82 元。公司将继续追收尚
未收回的货款。公司对上述诉讼案件已经计提了坏账准备,上述情况不会对公
司生产经营用的资金流造成重大影响。
张敏诉德凯股份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双方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下
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于 30 日内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
补偿金 11056 元;2)被告于 30 日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原告在其单位工作期
间原告应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3)原告放弃双倍工资、失业金等其他诉
讼请求。从该案的性质来看,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不涉及公司的主营业务;
从该案的诉讼标的金额来看,本案涉及公司承担责任的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
未决诉讼。该案对公司的资产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可能面临不能收回上述已决诉讼但仍未执行完毕的诉讼及未决诉讼中
被告拖欠公司货款的风险。
(七)税收优惠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共享有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分别为出口货物增值税适用免、
抵、退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
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 号)的规定,公司的出口货
物增值税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4 号文
件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
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可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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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税率优惠政策。若国家未来调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将恢复原有的税率,这将对公司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八)前五大供应商集中风险
报告期各期内,公司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
86.93%、79.84%和 64.01%,占比呈逐年下降趋势,存在前五大供应商集中情况。
公司已经意识到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前五大供应商集中的情形, 公司在稳固与
现有重点供应商的合作关系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新的供应商,减少对主要供应商
的依赖程度。
(九)社保、公积金缴纳不规范风险
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共有员工 139 人,其中,公司为 21 名员工缴
纳养老保险,为 34 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此外,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商业保
险新华保险中的工伤保险。2016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开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
截至本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尚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公司在社保、公积金缴
纳方面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德军、周晓黎已经出具承诺,如公
司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的行为而被有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社会
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缴纳滞纳金或罚款的,实际控制人
将对公司承担全额补偿义务。
(十)营业外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分别为 83.57 万元、95.13 万元和 118.41
万元。营业外收入占利润总额比重分别为-278.10%、30.36%和 27.58%。营业外
收入主要由政府补助和其他构成。 公司的经营成果对营业外收入存在一定的依赖,
若将来相关部门减少或取消政府补助,或公司其他营业外收入减少,将会对公司
净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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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有关声明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重庆德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全体董事:
全体监事: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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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办券商声明
主办券商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项目负责人:
项目小组成员: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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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公开转让说明书, 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申请挂牌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
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 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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