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1,748,939,500.57 2,186,174,375.71 应付票据 322,664,901.62 568,093,903.80 710,117,379.75 应付账款 185,698,571.81 266,475,928.52 333,094,910.65 预收账款 26,570,632.42 26,040,231.08 32,550,288.85 上述经营负债合计 534,934,105.85 860,610,063.40 1,075,762,579.25 流动资金占用额 855,402,232.66 888,329,437.17 1,110,411,796.46 流动资金需求额 32,927,204.51 255,009,563.80 注:上述经营性流动资产和经营性流动负债的预测百分比采用过去两个年度即2015年 度、2016年度的各项资产及负债的销售百分比的平均值确定。 根据上述测算,假设2017-2018年期间公司营业收入年增长率25.00%的情况 下,公司2018年的流动资金占用额为1,110,411,796.46元,期间的流动资金需 求额为255,009,563.80元。 (八) 本次募集资金管理相关事项说明 公司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16年8月8日发布的《挂牌公 司股票发行常见问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将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董事会将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九) 公司历次股票发行情况的说明 公司自挂牌以来未进行过股票发行,本次发行为公司挂牌以来的第一次股票发行。 (十)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十一) 本次发行拟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的相关事项 涉及本次股票发行的《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因股票发行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制定〈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 (十二) 本次发行涉及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定向发行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豁免核准发行的情形。因此,本次定向发行除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履行股票发行备案程序外,不涉及其他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事项。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是否发生变化的分析 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情况不会发生变化。 (二) 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说明相关资产占 公司最近一年期末总资产、净资产的比重;相关资产注入是否导致公司债务或者或有负债的增加,是否导致新增关联交 易或同业竞争 本次股票发行无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情况。 (三) 本次发行是否对其他股东权益或其他类别股东权益造成 影响的分析。 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将使公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得到改善,能较好支持公司业务的拓展,提高公司整体经营能力,增加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给公司运营带来积极影响。对其他股东权益或其他类别股东权益有积极影响。 (四) 与本次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 近两年,全球3C锂电池市场日趋成熟,动力锂电池市场已经成为全球锂电池市场快速增长的最大引擎。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增长,带动了动力锂电池的旺盛需求。但是,随着传统3C锂电需求市场发展放缓,笔记本电脑、手机以及平板电脑等市场逐渐趋于饱和,公司未来的营业收入增长将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所处行业可能面临宏观经济与下游行业波动导致市场需求下降的风险。 公司2017-2018年度的营业收入及增长率根据公司历史情况并结合未来两年业务规划进行预测,可能出现预计收入增长率因宏观行业波动原因达不到预测指标的情况。另外,公司的流动资金测算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承诺,仅用于本次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测算,请投资者谨慎使用上述预测指标。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一) 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公司的权益被股东及其关联方严 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公司的权益被股东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二) 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 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三)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是否受 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情形说明。 2016年8月19日,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关于对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智华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自提交挂牌申请之日至首次信息披露期间,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在宁夏进行投资新建的议案》,后完成工商登记并出资5000万元,但未将该事项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第1.5条,《关于申请挂牌期间公司信息披露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股转系统做出如下决定: 对杉杉能源给予约见谈话并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对公司董事长李智华给予约见谈话并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对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炯给予约见谈话并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2、公司董事长李智华在申请挂牌过程中持有美国永久居留权,该事项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期间,李智华未将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给主办券商和律师。 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股转系统做出如下决定: 对公司董事长李智华给予约见谈话并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 (四) 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五) 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将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股派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规定补充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并将严格按照规定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届时公司将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五、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和内容摘要 1、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杉杉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李智华、彭文杰、张炯、蒋湘康、李旭、谭欣欣、袁荣忠、刘杨、石小东、张蓉、钟姝、唐赞、彭世坚 签订时间:2017年7月10日 2、认购方式及支付时间 乙方以现金认购发行人向其发行的股份,并应当按照甲方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如遇特殊情况,认购时间需顺延的,甲方将另行通知。逾期未交纳的,则认购终止。乙方汇款人账号、户名应当为乙方本人,汇款用途为“认购股款”或“投资款”。 3、协议生效的时间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本协议获得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协议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4、协议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除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外,本协议未附带其他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5、限售期安排 乙方本次认购的甲方新发行股份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外无限售约定,完成股份登记后可自由流通。 6、估值调整条款 无。 7、违约责任条款 协议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未能全面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所作的陈述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认购金额3% 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为履行本协议支出的一切合理的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中介机构信息 (一)主办券商: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项目负责人:史维伟 项目组成员(经办人):史维伟 联系电话:0755-82130634 传真:0755-82133196 (二)律师事务所: 名称: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西关正街60号 单位负责人:南海 经办律师:南海、徐冰 联系电话:029-88612555 传真:029-88612555 (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