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优车:2017年半年度报告

2017年08月23日查看PDF原文
00元。本次交易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作出,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2017年6月2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认购福建优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10亿元,认购产业投资基金“福建优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成为优车产业基金之有限合伙人。截至报告期末,该笔交易款项尚未支付完毕。本次交易是根据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作出,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五)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1、关于股份限售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部分股东就各自所持公司股份在挂牌实施完毕后的限制转让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46 名发起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前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分别作出承诺:“1、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2、本人/本企业由于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安排。若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本企业同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2015年12月,王培强、宋一凡等21名自然人及崇德投资受让陆正耀及吴娴持有的华夏联合合

计40%的股权,其中6名股东钱治亚、李浣、王培强、刘承、周小童及崇德投资为陆正耀的一致行动人,

按照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标准进行股份锁定;12名股东王晓平、叶德好、徐屏新、何洪岩、栾旭蕾、郭

新、靳军、张英、曹光宇、亓琳、雷利琴、陈建松受让实际控制人陆正耀的股权,2名股东陈敏、王纲受

让陆正耀及吴娴的股权,因此参照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标准进行股份锁定;2名股东宋一凡、王双云受

让吴娴持有的华夏联合股权,宋一凡、王双云自愿参照前述股东接受股份锁定安排。该等股东均已分别作出承诺:“1、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2、本人/本企业由于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安排。若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本企业同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祺锦投资、HaitongInternationalFinancialSolutionsLimited均已分别自愿作出股票限售承诺:“1、

本企业通过本次增资取得的股份将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2、本企业通过本次增资而取得的神州优车股份由于神州优车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神州优车股份,亦遵守上述安排。”(6)君同和投资作为员工激励持股平台,已在增资协议中作出股票限售承诺:自神州优车在其主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本次增资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2016年5月6日起30个月内不得转让。履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上述其他股东均严格遵循上述承诺,未作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行为。

    2、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正耀承诺,如出现神州优车和/或其下属分子公司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被相关主管部门追索、处罚,或牵涉诉讼、仲裁以及其他由此而导致神州优车和/或其下属分子公司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清偿责任,以避免公司和/或其下属分子公司遭受任何损失。

    履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已将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全部纳入其名下的账户缴纳,上述承诺将继续有效。

    3、涉及税务的事项

    华夏联合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公司22名自然人发起人未缴纳个人所

得税,公司也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避免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未纳税可能对公司造成的税务风险,公司前述22名自然人发起人已分别就该事项承诺,如未来税务主管部门要求其补缴华夏联合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所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其分别承诺将全额承担其应补缴的税款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可能给神州优车带来的任何损失;如因该等22名自然人发起人未及时缴纳上述税款致使公司遭受任何处罚或损失的,该等22名自然人发起人将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履行情况:报告期内,未出现上述要求补缴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情形,上述承诺将继续有效。

    4、引入投资者时作出的承诺

    根据ALIBABA.COMCHINALIMITED(阿里巴巴网络中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神州优车、

陆正耀以及YunfengSZInvestment签署的《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在ALIBABA.COMCHINALIMITED(阿里巴巴网络中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分别将其所

持有的神州优车股份对外转让之后,关于原《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原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若干权利义务安排,各方约定,自ALIBABA.COMCHINALIMITED(阿里巴巴网络中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转让神州优车股份的交易被商务部门批准之日起:

    (1)YunfengSZInvestment享有以下权利:对神州优车增发股份的优先认购权、要求陆正耀履行不

竞争义务的权利、截至2016年12月31日神州优车未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时要求陆正耀按照每股41.67

元人民币的价格回购YunfengSZInvestment所持神州优车股份的权利、要求签署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时

在神州优车持股3%及以上的股东书面承诺拟向特定主体转让神州优车股份时给予YunfengSZInvestment

优先购买权、提名1名神州优车董事会观察员的权利、以及在YunfengSZInvestment在神州优车中达到规

定持股比例时提名1名神州优车董事会董事的权利。

    (2)YunfengSZInvestment享有上述第(1)条中所述各项权利的前提是:YunfengSZInvestment及

虞锋没有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虞锋100%拥有的关联方或阿里巴巴中国(或其指定的关联方)以外

的任何主体,转让、质押或处置其持有的从ALIBABA.COMCHINALIMITED(阿里巴巴网络中国有限公

司)处购买的任何神州优车股份。

    履行情况: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关于回购股份承诺的前

提条件已不存在;且报告期内,未出现违反上述其他承诺内容的情形。

    5、关于子公司业务经营资质的承诺函

    神州优车及神州闪贷、神州闪贷汽车服务、神州买卖车、神州畅行、蚌埠汽车销售、神州闪贷二手车销售、买卖车二手车、大同二手车、济宁二手车、安庆二手车、襄阳二手车、鞍山二手车、信阳二手车已出具《关于子公司业务经营资质的承诺函》,承诺如下:各子公司在当地正式开展业务前,将依据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资质。

    履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上述子公司严格遵守承诺,未在未取得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正式开展相关业务,神州优车及上述子公司不存在违反相应承诺的情形。

    6、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事宜作出如下承诺:“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企业;也未自营与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企业。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本企业将不会采取控股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贵司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等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公司之间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则本人/本企业及控制的企业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公司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与公司;(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采取其他对维护与公司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4、本人/本企业如若拟出售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与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5、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本企业因此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并且本人/本企业愿意向与公司及与公司股东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6、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生效,并在与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人/本企业依照相关规则被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内有效。”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就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事宜作出如下承诺:“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企业;也未自营与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企业。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不会采取控股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等原因导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公司之间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公司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公司;(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采取其他对维护公司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4、本人如若拟出售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5、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因此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并且本人愿意向公司及公司股东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6、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生效,并在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人依照相关规则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为避免与本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优车科技集团境内外子公司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企业;也未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企业。(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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