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云科技: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建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2017年08月25日查看PDF原文
mnmJZ础。如H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37号复星国际中心20层

                                                                  www.bjjianwei.com

                                       Te1:(8610) 65862898Fax: (8610) 65866828

规的规定和要求,对北京建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公司名称己变更为"北京智能管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公司" )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予以审查和验证。同时,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文件、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就相关事项向股份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求证。

     2.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股份公司保证己经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全部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                                                                                                    、, 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                  .、、.的,并己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 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  "中原证券" )及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

     4.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此前已经发生的事实,

 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本法律意见。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 )提交的申请文件的

 组成部分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为申请本次终止挂牌的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 本所及本所律师与股份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及本所

 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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