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5: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年08月30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400002          证券简称:长白5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30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晓明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 275992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54%。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

1.议案内容

     本议案已于2017年7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具体内容详见《长

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759928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二)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本议案已于2017年7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具体内容详见编号

为2017-003的《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759928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三)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本议案已于2017年7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具体内容详见编号

为2017-004的《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759928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四)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报告》

1.议案内容

     本议案已于2017年7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具体内容详见编号

为2017-003的《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759928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五)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已于2017年7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具体内容详见编号

为2017-003的《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759928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 刘冰、张淑清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

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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