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核查,公司已在《股票发行方案》中明确披露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并进行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并披露了在本次发行前公司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为本次股票发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有效履行了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中相关规定的要求。 十二、公司及相关主体和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经本所经办律师查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等相关网站并核查股票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定向发行认购对象均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不属于被执行联合惩戒的对象。 十三、结论意见 综合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具备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条件;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发行法律文件合法合规;发行对象不存在以非现金性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原有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情形;公司原有股东及发行对象不存在需要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的情形;发行对象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的情形;本次发行已经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有效履行了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主体和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帝杰曼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金疆 经办律师: 张瑞平 经办律师: 朱鹏程 二○一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