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通过公司股东洁城咨询间接持 有公司 3.06%的股权,合计持股比例为 98.46%,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 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主办券商认为,鑫丰热电为公司的控股 股东。 鑫丰热电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节之“四、公司股东情况”之“(二)股东情 况”。 2.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鑫丰热电直接持有公司 95.40%的股权,通过公司股东洁城咨询间接持有公 司 3.06%的股权,合计持股比例为 98.46%,系公司控股股东;刘玉清持有鑫丰 热电80%的股权,为鑫丰热电的自然人股东;刘玉清拥有对洁城能源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权力,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刘玉清为洁城能源 的实际控制人。 刘玉清先生,1953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学学历; 1971年5月-1977年10月,就职于丰南县铸造厂;1977年11月-1990年6月, 就职于丰南县锅炉附件厂,任厂长;1990年7月-1996年2月,就职于胥各庄 镇工业总公司,任副总经理;1996年3月-1998年9月,就职于唐山渤海工业 集团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1998年10月-2006年4月,就职于唐山市丰南 区鑫丰材料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5月-2009年6月,就职于鑫丰热电, 任执行董事兼经理,2009年7月-2017年3月,担任洁城有限董事长、总经理; 现任鑫丰热电执行董事、洁城危废执行董事、鑫丰污泥执行董事、环洁能源董事、鑫丰锂辉石执行董事、昊通科技董事。并自2017年7月31日起任洁城能源董事,任期三年。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的变化情况 (1)洁城能源控股股东近两年的变化情况 2009年9月,洁城能源增资后,鑫丰热电持有洁城能源76.67%的股权,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2017年3月,鑫丰热电受让唐山城投、唐山建投所持有洁城 能源8.33%和15.00%的股权后,鑫丰热电持有公司100.00%的股权;2017年5 月鑫丰热电及其关联企业洁城咨询向公司增资后,鑫丰热电直接持有公司 95.40%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3.06%的股权,合计持股比例为 98.46%;报告期 内公司的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 (2)洁城能源实际控制人近两年的变化情况 2007年12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玉清通过股权受让和增资的方式取得公司 控股股东鑫丰热电 96.77%的股权;2016年 7 月刘玉清将其所持有鑫丰热电的 20.00%的股权转让给其儿子刘超,并将其所持有鑫丰热电的 80.00%的股权委托 柳志文、王丽、孟媛媛代为持有。为解除股权代持,2017年3月37日,鑫丰热 点召开股东会决议:柳志文、王丽、孟媛媛将其持有鑫丰热电合计 80.00%的出 资额按原价转给刘玉清,双方签署《唐山鑫丰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及《解除代持股权协议书》,并于2017年3月2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至此, 柳志文、王丽、孟媛媛与刘玉清的关于鑫丰热电的股权代持关系全部解除。经各 方确认,关于鑫丰热电股权代持的形成和解除没有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 侵害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其他股东、公司及其他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自报告期初,刘玉清持有鑫丰热电的股权比例未低于 51.00%,鑫丰热电持 有洁城能源的股权比例未低于51.00%,刘玉清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经核查,洁城能源控股股东鑫丰热电、实际控制人刘玉清先生最近24个月 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合法合规。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的认定依据充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主体适格性 公司的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有作为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 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鑫丰热电系刘玉清、刘超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洁城咨询系鑫丰 热电及郑月明、刘玉杰等以自有资金投资的合伙企业,均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亦没有担任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的计划或安排。因此,鑫丰热电和洁城咨询无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程序。 经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 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公示网站公示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名单,公司股东鑫丰热电、洁城咨询、实际控制人刘玉清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 象,亦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 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 (六)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股东承诺,并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验,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 签署之日,鑫丰热电、洁城咨询持有的公司股份真实、合法,不存在信托、委托 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可能导致所有权行使受到限制 的情形。 五、公司股本形成及变动情况 洁城能源成立于2003年1月2日,成立时公司名称为“唐山洁城能源有限 公司”,洁城有限于2017年8月25日完成股份制改造,名称变更为“唐山洁城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形成及变化过程如下: (一)2003年1月,公司设立 2002年12月13日,唐山市工商局出具(唐注)名称预核字[2002]第0417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唐山市缸窑热电厂、唐山发电总 厂缸窑热电厂工会投资设立的企业名称为“唐山洁城能源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19日,股东唐山市缸窑热电厂、唐山发电总厂缸窑热电厂工 会签署《唐山洁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002年12月25日,唐山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唐天华验(2002) 第0089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02年12月25日止,公司(筹)已 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50万元。 2003年 1月 2日,洁城有限取得了唐山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30200100127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如下: 登记事项 内容 公司名称 唐山洁城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号 13020010012781/1 住所 唐山市唐马路 法定代表人 高士富 经营期限 2003年1月2日至2023年12月20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5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城市垃圾的焚烧处理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项目筹建 洁城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1 唐山市缸窑热电厂 33 33 66.00 2 唐山发电总厂缸窑热 17 17 34.00 电厂工会 合计 50 50 100.00 注明:根据工商资料记载、并经主办券商、律师查验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对唐山发电总 厂缸窑热电厂原工会人员进行访谈确认:唐山发电总厂缸窑热电厂工会对洁城有限的17万 元出资实际为唐山市缸窑热电厂出资,唐山发电总厂缸窑热电厂工会所持有的17万出资额 实际为代持唐山市缸窑热电厂的出资。 2006年5月,唐山市缸窑热电厂根据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唐发改体改[2006] 31号”《关于唐山市缸窑热电厂<资产重组实施方案>的批复》,唐山市缸窑热电厂整体改制 为“唐山市金峰热电有限公司”。 2006年8月,洁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原50万元增加至5,500万元,根据唐山华信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唐华验(变)[2006]015号《验资报告》,金峰热电出资500万元, 其中新增出资450万元,上期出资50万元,于2006年4月24日缴存唐山市商业银行南新 道支行人民币账户3800014624账户500万元。 在该次增资过程中,洁城有限就原唐山发电总厂缸窑热电厂工会代唐山市缸窑热电厂持 有的上述17万元出资进行了代持还原,并由金峰热电全部承继唐山市缸窑热电厂的500万 元出资。 本次增资、股权代持解除完成后,洁城有限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股东 增资金额(万元) 出资方式 累计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唐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 1,000.00 货币资金 1,000.00 18.18% 司 唐山市金峰热电有限公司 450.00 货币资金 500.00 9.09% (原唐山市缸窑热电厂) 唐山市伟达投资有限公司 2,200.00 货币资金 2,200.00 40.00% 唐山市建设投资公司 1,800.00 货币资金 1,800.00 32.73% 合计 5,450.00 - 5,500.00 100.00% (二)2006年8月,第一次增资 2006年8月24日,洁城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 的50万元增加到5,500万元。其中:伟达投资出资2,2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