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联智能:公司章程(修订后)

2017年11月08日查看PDF原文
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7年11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股份......3

   第一节股份发行......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股份转让......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股东......6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1

   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12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3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5

第五章董事会......18

   第一节董事......18

   第二节董事会......20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4

第七章监事会......25

   第一节监事......25

   第二节监事会......26

第八章投资者关系......27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8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28

   第二节内部审计......29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9

第十章通知与公告......30

   第一节通知......30

   第二节公告......30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1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1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31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32

第十三章附则......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是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函[2001]81号文件批准,以发起设

立方式设立;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17263030788。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ILIAN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SHARE CO.,LTD.

    第四条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2号四联大厦    邮政编码:710075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000,000.00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经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行为规范,接

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先导,以不断创新为动力,致力于新能源

开发与利用、智能化系统集成等领域,努力实现高新技术的规模化、产业化,坚持“质量第一、用户第一、服务第一”的方针,实施“立足西北,辐射全国,走向世界”的发展战略,以实现公司的资产增值及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股东创造良好的收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地热能技术、太阳能

技术、余热回收及利用技术的推广、咨询、规划及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节能减排技术的咨询与服务;集中供热(冷);合同能源管理咨询;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机电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化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送变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调试、维护及相关设备(不含特种设备)、零配件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计算机信息系统软硬件的设计、开发、销售、安装、调试、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除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

    第十四条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

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应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持股

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1            张琪             1046       38.74      净资产     2001年5月

          2     华力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400        14.82       现金      2001年5月

          3            裘扬             360       13.33      净资产     2001年5月

          4           刘珍安            324       12.00      将资产     2001年5月

          5           段维宁            252        9.33       净资产     2001年5月

          6           邬蜀豫            144        5.33       净资产     2001年5月

          7    西安赛思通有限责任公司     100        3.70        现金      2001年5月

          8           陈嘉伟            20        0.74       净资产     2001年5月

          9            郑宏             18        0.67       净资产     2001年5月

         10           闫剑英            18        0.67       净资产     2001年5月

         11           孙连弟            18        0.67       净资产     2001年5月

                   合计                 2700        100

        公司现有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信息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6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60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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