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鼎晶辉: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2017年11月15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430532           证券简称:北鼎晶辉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号为:91440300746641111T。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Crastal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1001号南

山智园A7栋8楼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305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成为全球最受尊重的顶级厨房生活方式品牌,并以高效的管理,诚实,严谨,规范的运作,为消费者,为全体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发、设计、生产经营家用电器、数字仪表及仪用接插件、模具、数字化电路板、数字化家用电器的专业芯片/控制软件、塑胶件/五金件及相关零部件(仅限分公司生产),并提供产品售后服务;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和持股比例为: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晶辉电器集团有限公          8,000                 80         净资产折股

          司

深圳市万融通投资顾          1,538               15.38       净资产折股

     问有限公司

深圳世纪金马创业投           462                 4.62        净资产折股

资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0,000               100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遵守本章程上述规定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其转让本公司股份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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