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鼎晶辉: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2017年11月15日查看PDF原文
意并做出决议。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并由全体独立董事单独发表意见;担保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按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执行。

     (三)审批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达到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

            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其他事项由董事长决定。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本章程规定以外,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其他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

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件、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予以记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进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该等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的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一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任期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和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副总经理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总经理提出免除副总经理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由。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每名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具体分管公司某一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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