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6 关于《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 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已收悉。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会同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博迁新材”)以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会计师”)、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公司律师”) 等中介机构,对贵公司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查、说明,并 分别对反馈意见涉及问题出具了回复文件,同时对申报文件的相关内 容进行了修改(修改部分已用楷体加粗的字体标明)。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公司股改前引入多家法人股东。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 公司相关股权转让、增资价格确定依据,有无对赌或其他投资安排。 如有,请公司补充披露。 回复: 1、公司股改前相关股权转让、增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及其确认,公司股改前共进 2 / 26 行过 1 次股权转让和 1 次增资。经核查相关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协议 、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验资报告,相关 股权转让、增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2016 年 5 月,广博纳米将其持有的博迁有限 100%股权分别转 让给广弘元、众智聚成、新辉投资、陈钢强和申扬投资。其中,广 博纳米将其持有的博迁有限 31.82%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636.47 万元) 作价 1,272.94 万元转让给广弘元、 28.24%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564.78 万元)作价 1,129.56 万元转让给众智聚成、 11.11%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222.22 万元)作价 444.44 万元转让给申扬投资、12.16%的股权(对应 出资额 243.2 万元)作价 486.4 万元转让给陈钢强、16.67%的股权(对 应出资额 333.33 万元)作价 666.66 万元转让给新辉投资。 2016 年 5 月,博迁有限的注册资本由 2,000 万元增加至 4,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广弘元、众智聚成、新辉投资、申扬投资和 陈钢强按照其在博迁有限的出资比例认缴。其中,广弘元投资 1,591.16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795.58 万元,超出认缴注册资本金 额 795.58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众智聚成投资 1,411.94 万元认购 新增注册资本 705.97 万元,超出认缴注册资本金额 705.97 万元计入 公司资本公积;申扬投资投资 555.56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277.78 万元,超出认缴注册资本金额 277.78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陈钢 强投资 608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304 万元,超出认缴注册资本金 额 304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新辉投资投资 833.34 万元认购新增 注册资本 416.67 万元,超出认缴注册资本金额 416.67 万元;本次增 3 / 26 资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公司股改前相关股权转让和增资前后,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结构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股权转让和增资前 股权转让和增资后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广博纳米 2,000.00 100.00 0 0 2 广弘元 0 0 1,432.05 31.82 3 众智聚成 0 0 1,270.75 28.24 4 新辉投资 0 0 750.00 16.67 5 陈钢强 0 0 547.20 12.16 6 申扬投资 0 0 500.00 11.11 合计 2,000.00 100.00 4,500.00 100.00 公司股改前相关股权转让和增资所履行的法律程序详见公开转 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之“四、公司历史沿革”之“公司设立以来 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 2、股改前相关股权转让、增资价格确定依据 经核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出具 了中联评报字[2015]第 828 号《宁波广博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 转让博迁有限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5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博迁有限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评估 值为 3,734.43 万元。根据前述评估结果,公司每 1 元出资额约为 1.87 元。 根据广博纳米、广弘元、众智聚成、新辉投资、陈钢强、申扬 投资和公司确认,公司股改前股权转让的价格以上述评估报告所确 4 / 26 认的评估值为基础,经股权转让各方协商一致,确认按每 1 元出资 额作价 2 元进行转让;公司股改前增资与股权转让同时进行,增资 价格按照与股权转让价格一致的原则确定。 3、有无对赌或者其他投资安排 根据公司现有股东(即广弘元、众智聚成、新辉投资、陈钢强及 申扬投资)、公司原股东广博纳米和公司的确认,该等主体之间不存 在涉及公司股权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或协议,不存在涉及业绩 承诺、股份回购、对赌等事项的约定、协议或类似安排。 综上,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公司股改前相关股权转让的价格 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各方协商 一致确定;公司股改前增资与股权转让同时进行,增资价格按照与 股权转让价格一致的原则确定;公司股改前增资与股权转让过程中 无对赌或其他投资安排。 2、 报告期内公司对关联方广博纳米存在大额的销售和采购。(1) 请公司补充分析披露报告期内业务划分前后向广博纳米采购和销售 的具体产品内容及必要性、业务划分发生的时间、业务划分前公司与 广博纳米同时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业务划转后的关联 销售和采购的发生与业务划转的具体安排是否匹配。(2)请公司补充 披露不同情形下的关联销售的金额,并结合市场价格情况,分别分析 披露不同情形下的关联销售及关联采购的公允性。(3)请公司补充分 5 / 26 析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人员与关联方广博纳米是否分开,是否 存在共用人员、账户等情形。(4)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与广博纳米业 务划分是否彻底完成。(5)以上问题,请主办券商补充核查说明。 回复: (1)报告期内业务划分前后向广博纳米采购和销售的具体产品 内容及必要性、业务划分发生的时间、业务划分前公司与广博纳米同 时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业务划转后的关联销售和采购 的发生与业务划转的具体安排是否匹配。 公司说明: ①业务划分发生的时间 业务划分内容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铜粉 2015 年 5 月 2016 年 3 月 镍粉 2015 年 11 月 2016 年 5 月 银粉 2015 年 11 月 2016 年 5 月 注: 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5 月期间,广博纳米将其铜粉、镍粉、 银粉业务划分至公司,业务划分结束时间为广博纳米停止对外销售相 应产品的时间。 ②报告期内业务划分前后向广博纳米采购和销售的具体产品内 容及必要性 A、向广博纳米采购的具体产品内容 具体产品内容 2016 年 1-8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6-8 月 1-5 月 白银 √ √ 镍块 √ √ 6 / 26 铜原粉 √ 镍原粉 √ 镍粉 √ 银粉 √ 银浆 √ 公司向关联方广博纳米采购的产品主要为金属原材料和金属粉 体。 a、公司向广博纳米采购白银、镍块金属原材料的原因 公司在镍粉、银粉未作业务划分前,公司与关联方广博纳米均生 产、销售镍粉和银粉,出于保证公司产品性能和质量、提高公司的采 购效率的考虑,公司与关联方广博纳米所需白银、镍块原材料统一由 广博纳米采购,再根据公司生产实际用量由广博纳米出售给公司,因 此,2014 年度、2015 年度公司向关联方广博纳米采购白银、镍块, 镍粉、银粉业务划分完毕后,2016 年度不再向关联方广博纳米采购 白银、镍块等原材料。 b、公司向广博纳米采购铜原粉、镍原粉等半成品及镍粉、银粉 等成品的原因 公司与广博纳米进行金属粉体业务划分期间,公司向广博纳米采 购留存的铜原粉、镍原粉等半成品及镍粉、银粉等成品,以便完成业 务划分,因此 2015 年度公司向广博纳米采购留存的铜原粉、镍原粉 等半成品及镍粉成品, 2016 年 1-5 月向广博纳米采购留存的银粉成品, 2016 年 5 月后,公司不再向广博纳米采购该类产品。 c、公司向广博纳米采购银浆的原因 7 / 26 公司与广博纳米业务划转过程中,曾考虑将银浆的生产、销售划 转至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公司与广博纳米尝试进行银浆客户切换, 广博纳米将银浆产品销售至公司,公司按购入价格将银浆产品销售至 最终客户,因此,2016 年上半年公司曾向广博纳米采购银浆成品, 后公司不再将银浆业务划入,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向广博纳米购入的 银浆销售完毕后不再向广博纳米采购银浆。 报告期内,业务划分前后公司向广博纳米采购商品具有合理性。 B、向广博纳米销售的具体产品内容 具体产品内容 2016 年 1-8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6-8 月 1-5 月 银粉 √ √ √ √ 镍粉 √ √ √ 铜粉 √ √ 公司向关联方广博纳米销售的产品主要为银粉及镍粉等其他金 属粉体。 公司向广博纳米销售金属粉体主要因为: a、报告期内通过广博纳米实现境外销售 2014 年度、2015 年度公司境外销售主要通过广博纳米进行,因 此 2014 年度、 2015 年度向关联方销售商品较多, 2016 年公司不再通 过广博纳米进行境外销售; b、关于镍粉和银粉 报告期内, 镍粉和银粉在业务划分前, 公司和广博纳米均生产镍 粉和银粉,广博纳米生产的金属粉体在按粒径等要素进行分级后,同 8 / 26 一级别的金属粉体产品数量可能存在不能满足当月客户需要的情形, 为及时完成对客户的销售,公司向关联方广博纳米进行镍粉、银粉的 销售;在业务划分期间, 广博纳米将镍粉、银粉的生产全都转移至公 司,但由于部分广博纳米原有客户的供应商系统切换时间较长,该部 分客户的销售继续通过广博纳米进行销售;在 2016 年 5 月镍粉和银 粉业务划分完成后, 公司不再向广博纳米销售镍粉, 由于广博纳米的 银浆产品的原材料为银粉,因此公司仍向广博纳米销售银粉; c、关于铜粉 在铜粉业务划分前, 公司不进行铜粉的生产、销售; 在铜粉业务 划转期间, 广博纳米的铜粉生产全部切换至公司,但部分广博纳米原 有客户的供应商系统切换时间较长,该部分客户的销售继续通过广博 纳米进行销售。2016 年 3 月铜粉业务划分完毕后,不再对其进行铜 粉销售。 报告期内,业务划分前后公司向广博纳米销售商品具有合理性。 ③业务划分前公司与广博纳米同时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原因及 合理性 报告期内,2016 年 5 月前,公司为广博纳米全资子公司,公司 与广博纳米在业务划分前均生产并销售银粉、镍粉产品,主要原因为: 在 2010 年 11 月公司成立前,金属粉体生产线均在广博纳米,后因广 博纳米经营面积不足,将大部分新购置金属粉体产线安装到公司进行 生产。 报告期内,业务划分前,公司与广博纳米同时生产销售同类产品 9 / 26 具有合理性。 ④业务划转后的关联销售和采购的发生与业务划转的具体 安排是否匹配 A、业务划转后公司向广博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