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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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
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已收悉。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会同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博迁新材”)以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会计师”)、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公司律师”)
等中介机构,对贵公司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查、说明,并
分别对反馈意见涉及问题出具了回复文件,同时对申报文件的相关内
容进行了修改(修改部分已用楷体加粗的字体标明)。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公司股改前引入多家法人股东。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
公司相关股权转让、增资价格确定依据,有无对赌或其他投资安排。
如有,请公司补充披露。
回复:
1、公司股改前相关股权转让、增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及其确认,公司股改前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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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过 1 次股权转让和 1 次增资。经核查相关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协议
、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验资报告,相关
股权转让、增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2016 年 5 月,广博纳米将其持有的博迁有限 100%股权分别转
让给广弘元、众智聚成、新辉投资、陈钢强和申扬投资。其中,广
博纳米将其持有的博迁有限 31.82%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636.47 万元)
作价 1,272.94 万元转让给广弘元、 28.24%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564.78
万元)作价 1,129.56 万元转让给众智聚成、 11.11%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222.22 万元)作价 444.44 万元转让给申扬投资、12.16%的股权(对应
出资额 243.2 万元)作价 486.4 万元转让给陈钢强、16.67%的股权(对
应出资额 333.33 万元)作价 666.66 万元转让给新辉投资。
2016 年 5 月,博迁有限的注册资本由 2,000 万元增加至 4,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广弘元、众智聚成、新辉投资、申扬投资和
陈钢强按照其在博迁有限的出资比例认缴。其中,广弘元投资
1,591.16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795.58 万元,超出认缴注册资本金
额 795.58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众智聚成投资 1,411.94 万元认购
新增注册资本 705.97 万元,超出认缴注册资本金额 705.97 万元计入
公司资本公积;申扬投资投资 555.56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277.78
万元,超出认缴注册资本金额 277.78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陈钢
强投资 608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304 万元,超出认缴注册资本金
额 304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新辉投资投资 833.34 万元认购新增
注册资本 416.67 万元,超出认缴注册资本金额 416.67 万元;本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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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公司股改前相关股权转让和增资前后,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结构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股权转让和增资前  股权转让和增资后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广博纳米  2,000.00  100.00  0  0
2  广弘元  0  0  1,432.05  31.82
3  众智聚成  0  0  1,270.75  28.24
4  新辉投资  0  0  750.00  16.67
5  陈钢强  0  0  547.20  12.16
6  申扬投资  0  0  500.00  11.11
合计  2,000.00  100.00  4,500.00  100.00
公司股改前相关股权转让和增资所履行的法律程序详见公开转
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之“四、公司历史沿革”之“公司设立以来
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
2、股改前相关股权转让、增资价格确定依据
经核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出具
了中联评报字[2015]第 828 号《宁波广博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
转让博迁有限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5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博迁有限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评估
值为 3,734.43 万元。根据前述评估结果,公司每 1 元出资额约为 1.87
元。
根据广博纳米、广弘元、众智聚成、新辉投资、陈钢强、申扬
投资和公司确认,公司股改前股权转让的价格以上述评估报告所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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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的评估值为基础,经股权转让各方协商一致,确认按每 1 元出资
额作价 2 元进行转让;公司股改前增资与股权转让同时进行,增资
价格按照与股权转让价格一致的原则确定。
3、有无对赌或者其他投资安排
根据公司现有股东(即广弘元、众智聚成、新辉投资、陈钢强及
申扬投资)、公司原股东广博纳米和公司的确认,该等主体之间不存
在涉及公司股权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或协议,不存在涉及业绩
承诺、股份回购、对赌等事项的约定、协议或类似安排。
综上,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公司股改前相关股权转让的价格
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各方协商
一致确定;公司股改前增资与股权转让同时进行,增资价格按照与
股权转让价格一致的原则确定;公司股改前增资与股权转让过程中
无对赌或其他投资安排。
2、 报告期内公司对关联方广博纳米存在大额的销售和采购。(1)
请公司补充分析披露报告期内业务划分前后向广博纳米采购和销售
的具体产品内容及必要性、业务划分发生的时间、业务划分前公司与
广博纳米同时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业务划转后的关联
销售和采购的发生与业务划转的具体安排是否匹配。(2)请公司补充
披露不同情形下的关联销售的金额,并结合市场价格情况,分别分析
披露不同情形下的关联销售及关联采购的公允性。(3)请公司补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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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人员与关联方广博纳米是否分开,是否
存在共用人员、账户等情形。(4)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与广博纳米业
务划分是否彻底完成。(5)以上问题,请主办券商补充核查说明。
回复:
(1)报告期内业务划分前后向广博纳米采购和销售的具体产品
内容及必要性、业务划分发生的时间、业务划分前公司与广博纳米同
时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业务划转后的关联销售和采购
的发生与业务划转的具体安排是否匹配。
公司说明:
①业务划分发生的时间
业务划分内容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铜粉  2015 年 5 月  2016 年 3 月
镍粉  2015 年 11 月  2016 年 5 月
银粉  2015 年 11 月  2016 年 5 月
注: 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5 月期间,广博纳米将其铜粉、镍粉、
银粉业务划分至公司,业务划分结束时间为广博纳米停止对外销售相
应产品的时间。
②报告期内业务划分前后向广博纳米采购和销售的具体产品内
容及必要性
A、向广博纳米采购的具体产品内容
具体产品内容
2016 年 1-8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6-8 月  1-5 月
白银      √  √
镍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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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原粉      √ 
镍原粉      √ 
镍粉      √ 
银粉    √   
银浆    √   
公司向关联方广博纳米采购的产品主要为金属原材料和金属粉
体。
a、公司向广博纳米采购白银、镍块金属原材料的原因
公司在镍粉、银粉未作业务划分前,公司与关联方广博纳米均生
产、销售镍粉和银粉,出于保证公司产品性能和质量、提高公司的采
购效率的考虑,公司与关联方广博纳米所需白银、镍块原材料统一由
广博纳米采购,再根据公司生产实际用量由广博纳米出售给公司,因
此,2014 年度、2015 年度公司向关联方广博纳米采购白银、镍块,
镍粉、银粉业务划分完毕后,2016 年度不再向关联方广博纳米采购
白银、镍块等原材料。
b、公司向广博纳米采购铜原粉、镍原粉等半成品及镍粉、银粉
等成品的原因
公司与广博纳米进行金属粉体业务划分期间,公司向广博纳米采
购留存的铜原粉、镍原粉等半成品及镍粉、银粉等成品,以便完成业
务划分,因此 2015 年度公司向广博纳米采购留存的铜原粉、镍原粉
等半成品及镍粉成品, 2016 年 1-5 月向广博纳米采购留存的银粉成品,
2016 年 5 月后,公司不再向广博纳米采购该类产品。
c、公司向广博纳米采购银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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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广博纳米业务划转过程中,曾考虑将银浆的生产、销售划
转至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公司与广博纳米尝试进行银浆客户切换,
广博纳米将银浆产品销售至公司,公司按购入价格将银浆产品销售至
最终客户,因此,2016 年上半年公司曾向广博纳米采购银浆成品,
后公司不再将银浆业务划入,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向广博纳米购入的
银浆销售完毕后不再向广博纳米采购银浆。
报告期内,业务划分前后公司向广博纳米采购商品具有合理性。
B、向广博纳米销售的具体产品内容
具体产品内容
2016 年 1-8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6-8 月  1-5 月
银粉  √  √  √  √
镍粉    √  √  √
铜粉    √  √ 
公司向关联方广博纳米销售的产品主要为银粉及镍粉等其他金
属粉体。
公司向广博纳米销售金属粉体主要因为:
a、报告期内通过广博纳米实现境外销售
2014 年度、2015 年度公司境外销售主要通过广博纳米进行,因
此 2014 年度、 2015 年度向关联方销售商品较多, 2016 年公司不再通
过广博纳米进行境外销售;
b、关于镍粉和银粉
报告期内, 镍粉和银粉在业务划分前, 公司和广博纳米均生产镍
粉和银粉,广博纳米生产的金属粉体在按粒径等要素进行分级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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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别的金属粉体产品数量可能存在不能满足当月客户需要的情形,
为及时完成对客户的销售,公司向关联方广博纳米进行镍粉、银粉的
销售;在业务划分期间, 广博纳米将镍粉、银粉的生产全都转移至公
司,但由于部分广博纳米原有客户的供应商系统切换时间较长,该部
分客户的销售继续通过广博纳米进行销售;在 2016 年 5 月镍粉和银
粉业务划分完成后, 公司不再向广博纳米销售镍粉, 由于广博纳米的
银浆产品的原材料为银粉,因此公司仍向广博纳米销售银粉;
c、关于铜粉
在铜粉业务划分前, 公司不进行铜粉的生产、销售; 在铜粉业务
划转期间, 广博纳米的铜粉生产全部切换至公司,但部分广博纳米原
有客户的供应商系统切换时间较长,该部分客户的销售继续通过广博
纳米进行销售。2016 年 3 月铜粉业务划分完毕后,不再对其进行铜
粉销售。
报告期内,业务划分前后公司向广博纳米销售商品具有合理性。
③业务划分前公司与广博纳米同时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原因及
合理性
报告期内,2016 年 5 月前,公司为广博纳米全资子公司,公司
与广博纳米在业务划分前均生产并销售银粉、镍粉产品,主要原因为:
在 2010 年 11 月公司成立前,金属粉体生产线均在广博纳米,后因广
博纳米经营面积不足,将大部分新购置金属粉体产线安装到公司进行
生产。
报告期内,业务划分前,公司与广博纳米同时生产销售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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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合理性。
④业务划转后的关联销售和采购的发生与业务划转的具体
安排是否匹配
A、业务划转后公司向广博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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