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志股份:股票发行方案(更正后)

2017年12月22日查看PDF原文
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乙方即因本次发行取得甲方股份,享有和承担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3)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甲方以及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自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且其中最晚成就之日起生效:

    本次发行事项获得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乙方以其持有的内蒙古蒙草(赤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现金认

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事项经乙方有权机构批准;

    上述任一条件未满足,本协议不生效,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4)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除合同生效条件外,合同未附带其他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5)自愿限售安排

    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为人民币普通股,新增股份可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不作其他自愿锁定之安排。

    (6)估值调整条款

    合同未约定。

    (7)违约责任条款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所作出的声明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损害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

    如因以下情形终止本协议的,各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①本次发行未获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拒绝为本次发行备案。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

    (8)过渡期的安排

    过渡期间,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妥善经营并管理标的资产,乙方不得以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不能就其持有的标的资产签订任何转让、赠予协议或任何其他限制甲方行使权益的协议或安排。

    (9)过渡期损益的归属

    各方同意,内蒙古蒙草(赤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期间的损益及数额应由本协议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认购资产交割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计并出具《过渡期损益报告》确认。 各方同意,内蒙古蒙草(赤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损益均由乙方承担。内蒙古蒙草(赤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过渡期间的利润和亏损的具体金额根据《过渡期损益报告》确定。

    2、公司与上海蕴鹏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债转股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上海蕴鹏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17年 9月 28日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甲方通过2,250万元的债权以7.5元/股的价格认购乙方股份300万股。

    甲方以转股债权认购乙方股份,成为乙方的股东之一,乙方负责完成债转股等相关事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以及变更工商登记等必要的法律手续,甲方应予以配合。

    (3)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并在下述条件全部成就后正式生效:

    ①协议成立;

    ②乙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债转股事项等相关事项;

    (4)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除合同生效条件外,合同未附带其他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5)自愿限售安排

    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为人民币普通股,新增股份可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不作其他自愿锁定之安排。

    (6)估值调整条款

    合同未约定。

    (7)违约责任条款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本次乙方增资款总额的10%。

    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若债转股事项未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通过,则甲乙双方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乙方需在知晓未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协议1.1条确定的债权数额,甲方不得追究乙方任何法律责任。

    3、公司与神州辰阳(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包晓鸥分别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神州辰阳(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包晓鸥(分别签署)

    协议签订时间:2017年 9月 28日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神州辰阳(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7,125,000元现金认购凌志股份本次发行

股份950,000股;包晓鸥以6,225,000元现金认购凌志股份本次发行股份830,000

股。

    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本次发行的认购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办理在全国股转让系统的备案手续、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

    (3)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甲方以及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并自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且其中最晚成就之日起生效:本次发行事项获得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除合同生效条件外,合同未附带其他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5)自愿限售安排

    乙方因认购本次定向发行的股票而持有甲方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按照《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执行,乙方不另外作出限售承诺。

    (6)估值调整条款

    合同未约定。

    (7)违约责任条款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或违反本协议所作承诺或保证的,或所作承诺或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七、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中介机构信息

(一)主办券商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项目经办人:张建伟

(二)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朱玉栓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院1号楼15层

联系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王澍颖、童子骞

(三)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剑涛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院4层

联系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岩、宋仁民

(四)评估公司

名称: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奕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一号楼B座20层东区2005室联系电话:010-85867570

传真:010-85867012

经办资产评估师:李宝忠、邵玲华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股票发行方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签字)

    闫洪志:______________           赵秀艳:______________

    闫洪信:______________           康培强:______________

    潘桂岗:______________           张胜:_____________

    吴晓晖:______________

    公司全体监事:(签字)

    梁巨文:______________              韩生:______________

    张文颖:______________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闫洪志:______________               赵秀艳:_____________

    闫洪信:______________               尹美兰:_____________

                                            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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