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资产结构更趋稳健,公司整体财务实力增强。 4、业务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主要从事电子竞技赛事运营及相关视频内容制作与销售业务。 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为补充公司运营资金,增加主营业务投入。 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仍然为电子竞技赛事运营及相关视频内容制作与销售业务。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林雨新,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7,930,56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比例为56.0750%,能够对公司形成控制。 1-2-8 本次股票发行后,林雨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7,930,560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比例为51.7686%,仍然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所以,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持股的变动情况 编号 股东姓名 任职 发行前持股 发行前持股 发行后持股 发行后持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1 林雨新 董事长、 17,930,560 56.0750 17,930,560 51.7686 总经理 董事、副 总经理、 2 陈晓凌 财务总 336,000 1.0508 336,000 0.9701 监、董事 会秘书 合计 18,266,560 57.1258 18,266,560 52.7387 (三)发行后主要财务指标变化 本次股票发行前 本次股票发行后 项目 2015年度(经审计) 2016年度(经审计) 2016年度 每股收益(元) 0.19 0.56 0.18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13.28 14.09 7.9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0.64 -0.06 -0.05 流量净额(元/股) 项目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31日 (经审计) (经审计) 每股净资产(元) 1.40 1.38 2.27 资产负债率(%) 46.17 25.23 15.93 流动比率(倍) 1.57 3.28 5.79 注:发行后主要财务指标计算以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数据为基础,各指标计算方 法如下: 发行后净资产=2016年12月31日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 金净额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前股本+本次股票发行股份数 1-2-9 发行后每股收益(全面摊薄每股收益)=2016年度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 后总股本; 发行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2016 年度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后净资 产; 发行后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16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发 行后总股本。 三、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无限售安排,公司本次发行的2,660,000股股票均为无 限售条件的股份。 四、主办券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一)网映文化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网映文化制定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有关规定;各项规则、制度等能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建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清晰、运行规范,能够保障股东合法权利;公司自挂牌至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情况等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三)网映文化在挂牌期间及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网映文化的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 1-2-10 (六)本次股票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合理、价格决策程序合法、发行价格不存在显失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不存在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形。 (八)关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的说明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依据公司章程排除适用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安排符合《业务细则》等规范性要求。 (九)主办券商关于是否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意见 本次发行的目的系补充公司运营资金,增加主营业务投入,并非是公司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其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且本次发行价格未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低于公司股票公允价值。 因此,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十)网映文化14名在册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箭征乘悦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其余13名股东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本次发行2名认购对象中,私募投资基金江苏体育产业基金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叁圭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十一)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对象不存在单纯以认购本次发行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 (十二)网映文化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况。 (十三)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或其他损1-2-11 害公司或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特殊条款、估值调整条款和安排。 (十四)网映文化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网映文化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和专户管理要求,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 (十六)主办券商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网映文化自挂牌至今,未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网映文化未违反《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二)——连续发行》的规定。 (十七)主办券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东方花旗认为,网映文化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本次股票发行尚需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五、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终止的情形。 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具备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条件。 (三)公司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已取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均已缴纳,本次股票发行结果合法有效,符合《业务细1-2-12 则》第二十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的规定。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与结果合法有效。 (五)公司与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签署的《股票发行认购合同》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