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天之星:补充法律意见书1

2018年01月04日查看PDF原文
司             500         75      已转让

            孙公司

             控股      惠州市盛景苗木种

  20                       植有限公司         500          -       已转让

            孙公司

             全资      深圳市弘毅兄弟文

  21                    化传播有限公司      500          -       已转让

            孙公司

             控股      深圳市摩根盛通网

  22                    络科技有限公司      3000        45      已转让

            孙公司

             控股      深圳市摩根泽大投

  23                   资管理咨询有限公     500          -       已注销

            孙公司             司

             控股      深圳市前海企融网

  24                   络科技股份有限公     500          -       已注销

            孙公司             司

             控股

  25                        东方兄弟          100          -       已注销

            子公司

     根据摩天股份出具的《补充声明、承诺与保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摩天股份及其所有分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的业务合法合规,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本所律师需补充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摩天股份变更经营范围已获核准

    根据摩天股份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及《深圳市摩天之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决定》,摩天股份于2016年12月26日召开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在教育管理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企业管理培训”,该次变更经营范围申请已于2017年2月13日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并办理完毕变更登记

手续。

    (二)注销青岛摩丰

    经本所律师核查,青岛摩丰股东摩天股份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决定,

决定将青岛摩丰予以解散,青岛摩丰的注销申请已于2017年2月3日获青

岛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准并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

    (三)注销一生智慧武汉分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一生智慧执行董事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决定,

决定将一生智慧武汉分公司予以注销,一生智慧武汉分公司的注销申请已于2017年2月20日获武汉市青山区行政审批局核准并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四)注销一生智慧上海分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一生智慧执行董事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决定,

决定将一生智慧上海分公司予以注销,一生智慧上海分公司的注销申请已于2017年2月14日获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并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

    (五)摩天孵化收购深圳锦会商业科技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摩天股份股东大会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决议,决定

整体收购深圳锦会商业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摩天孵化唯一股东摩天股份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股东决定,决定由摩天孵化具体实施整体收购深圳锦会商业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事宜。

    2017年2月4日,摩天孵化与深圳阿基米未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根据该协议,深圳阿基米未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锦会商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资额809.4万元(占深圳锦会商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100%)以65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摩天孵化。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锦会商业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六)天津市摩天之星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天津市摩天之星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摩天孵化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股东决定,决定将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洋,将该公司监事变更为李宏玉。该次变更已经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2月21日核准并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摩天之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

                                     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陈妙财

                                              经办律师:

                                                                  梁兵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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