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天之星:补充法律意见书4

2018年01月04日查看PDF原文
份现任董事,刘格、李冰为摩天股份现任股东代表监事,欧智平为摩天股份现任董事会秘书。摩天股份及盛通陆号、盛通捌号、盛通玖号、盛通拾号不存在因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股份、证券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变相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股份、证券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的情形。

    根据盛通陆号、盛通捌号、盛通玖号、盛通拾号及其合伙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以及本所律师查阅的盛通陆号、盛通捌号、盛通玖号、盛通拾号的合伙协议及增资摩天股份的合伙人决议,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为:http://www.gsxt.gov.cn)、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址为:http://www.szscjg.gov.cn)等进行的核查,盛通陆号、盛通捌号、盛通玖号、盛通拾号各合伙人的出资不存在任何代持及代为出资的情形;除盛通陆号、盛通捌号、盛通玖号、盛通拾号外,不存在盛通壹号、盛通贰号等其他数字的持股平台。

    根据摩天股份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成立较多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原因是“出于激励管理层和感谢客户并希望以后继续取得客户支持的目的”。

    根据摩天股份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成立的多个持股平台未开展任何实际业务,与公司业务和未来发展规划不存在任何关系。

    (八)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与众筹、股权众筹有关的业务的具体开展方式,是否存在从事或参与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的情形,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该类业务存在的风险;请进一步核查公司课程培训业务和咨询业务所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业务开展方式、对于课程和咨询服务是否合法合规的质量控制措施,核查公司所存在的风险。(反馈意见三之问题1)

    (一)根据摩天股份出具的《声明、承诺与保证》、《补充声明、承诺与保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摩天股份不存在从事或参与从事众筹、股权众筹等有关业务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摩天股份仅有外部导师叶荣祖开设了《众筹重构商业》的培训课程,该培训课程仅为通过理论及案例讲解的方式,向客户介绍众筹的类型及商业模式,并未有公司导师从事或参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摩天之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众筹、股权众筹等业务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披露的外,摩天股份课程培训业务和咨询业务所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业务开展方式、对于课程和咨询服务是否合法合规的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公司所存在的风险未发生变化(具体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摩天股份不存在从事或参与从事众筹、股权众筹等有关业务的情形,不存在该等相关业务的风险;摩天股份课程培训业务和咨询业务所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及其合法合规性较难把控的风险,为此公司制订了《导师课程质量控制制度》等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并采取了一系列的质量把控和合法合规把控措施,公司所有导师已出具相应的《承诺函》保证授课内容的合法合规,报告期内摩天股份课程培训业务和咨询业务不存在重大质量事故及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摩天股份符合合法合规经营等挂牌条件。

    二、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核查并说明:(1)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是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2)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结合具体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反馈意见四之问题8)

    【回复】:

    (一)根据摩天股份出具的《补充声明、承诺与保证》及摩天股份的现任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具的《声明、承诺与保证》,并经本所律师根据上述被核查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所记载的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址为:http://zhixing.court.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址为:http://shixin.court.gov.cn)及信用中国(网址为: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按要求进行的核查,摩天股份及摩天股份的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摩天之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任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联合惩戒的情形,上述被核查对象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符合监管要求。

    (二)根据摩天股份出具的《补充声明、承诺与保证》及摩天股份的现任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具的《补充声明、承诺与保证》,并经本所律师根据上述被核查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所记载的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为:http://www.gsx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址为:http://zhixing.court.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址为:http://shixin.court.gov.cn)及信用中国(网址为: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按要求进行的核查,摩天股份及摩天股份的现任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摩天股份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三、关于公司章程完备性。(1)请公司补充说明公司章程是否载明以下事项并说明具体内容: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及股东名册的管理、保障股东权益的具体安排、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范围以及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的范围、重大担保事项的范围、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及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讨论评估的安排、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安排、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及负责人、利润分配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纠纷解决机制(选择仲裁方式的,是否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回避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如有)、独立董事制度(如有)。

(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摩天之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关条款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四之问题9)

    【回复】: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摩天股份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载明的以下事项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及股东名册的管理:

    (1)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2)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2、保障股东权益的具体安排:

    (1)公司章程第一章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3)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摩天之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4)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5)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6)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7)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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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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