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天之星:补充法律意见书4

2018年01月04日查看PDF原文
月钢实际投入佛山孵化器67万元,摩天孵化实际投入佛山孵化器170万元。

    3、本所律师就股转系统公司第四次反馈意见在对公司展开补充法律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了上述情形,并指出摩天孵化代吴月钢缴纳出资的约定及行为以及由此导致的佛山孵化器返还投资款给吴月钢的行为均不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存在对公司股权的清晰、稳定构成影响的风险,因此建议予以整改。摩天孵化经与吴月钢再次进行谈判并经摩天股份总经理决定,一致同意废除第二份《孵化器成立战略合作协议》,并于2017年11月10日签署第三份《孵化器成立战略合作协议》,即摩天孵化不再代吴月钢缴纳出资,吴月钢仍投入出资147万元且持股比例仍为49%,摩天孵化仍投入出资153万元且持股比例仍为51%;2017年11月14日,吴月钢向佛山孵化器汇入了80万元;截至2017年11月14日,吴月钢已向佛山孵化器实缴出资147万元,摩天孵化已向佛山孵化器实缴出资170万元(摩天孵化多缴纳的1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至此,吴月钢和摩天孵化均已按认缴的出资额履行完毕实缴义务,摩天孵化代吴月钢缴纳出资、佛山孵化器向吴月钢返还投资款的行为均已得到纠正。

    本所律师认为,摩天孵化与吴月钢签署的上述三份《孵化器成立战略合作协议 》均经摩天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总经理决定,审议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上述摩天孵化与吴月钢签署的第二份《孵化器成立战略合作协议》虽经摩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摩天之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天股份总经理决定,但其实质为摩天孵化代吴月钢实缴80万元出资额,待佛山

孵化器装修完成并开始运营后,吴月钢再将摩天孵化代为缴纳的80万元全部返

还给摩天孵化,此举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符;佛山孵化器向吴月钢返还投资款情形的发生也是由于公司相关人员未能深刻理解《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致,误以为只要股东达成一致,即可互相代为缴纳出资并在股东多投入出资款的情况下可以由公司直接向股东返还投资款所致,并非股东故意占用佛山孵化器资金所致,且并非股东吴月钢占用佛山孵化器资金的情形,亦不属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已按三方中介机构的建议并经合法的内部审批程序对上述不规范的情形进行了整改,且吴月钢和摩天孵化均已按认缴的出资额履行完毕实缴义务,摩天孵化代吴月钢缴纳出资、佛山孵化器向吴月钢返还投资款的行为均已得到纠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摩天孵化、吴月钢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摩天孵化、吴月钢对各自认缴、实缴及所持佛山孵化器的出资额均无异议,对佛山孵化器的股权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及潜在纠纷;该情形不会对摩天股份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摩天股份仍符合挂牌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摩天股份的上述更新事项及问题不存在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对摩天股份进行核查后认为,除上述问题外,摩天股份不存在其他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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