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摩天之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一七年十二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摩天之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深圳市摩天之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深圳市摩天之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深圳市摩天之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17年1月23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摩天之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此后分别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摩天之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深圳市摩天之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深圳市摩天之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关于深圳市摩天之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摩天之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五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五”)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摩天之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勉尽责精神,为深圳市摩天之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摩天股份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摩天股份向股转系统公司申报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摩天之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正 文 一、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说明对公司股东中的客户持股平台的核查情况,包括且不限于设立的原因、出资人来源、与公司业务开展的关系,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公司是否存在纠纷、争议及潜在的纠纷、争议,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股份及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变相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股份的情形。(反馈意见五之问题1)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摩天股份共有六名股东,其中盛通捌号、盛通拾号为摩天股份的客户持股平台。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盛通捌号的合伙人情 况如下表所列示: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姓名 认缴及实缴出资额 占投资总额比例(%) 备注 1 李厚德 70.33 9.3154 普通合伙人 2 段兆 66.67 8.8305 有限合伙人 3 沈幼清 40 5.298 有限合伙人 4 杨海勇 40 5.298 有限合伙人 5 刘向林 32 4.2384 有限合伙人 6 刘逸侠 32 4.2384 有限合伙人 7 陈元锋 30 3.9735 有限合伙人 8 陈刚 26 3.4437 有限合伙人 9 隗合站 24 3.1788 有限合伙人 10 王雪敏 24 3.1788 有限合伙人 11 凌秀 24 3.1788 有限合伙人 12 苏剑 24 3.1788 有限合伙人 13 魏周春 22 2.9139 有限合伙人 14 傅煜玲 20 2.649 有限合伙人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摩天之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5 夏玉兰 20 2.649 有限合伙人 16 单绍东 20 2.649 有限合伙人 17 邹炳新 20 2.649 有限合伙人 18 陈秋 20 2.649 有限合伙人 19 吕江霞 20 2.649 有限合伙人 20 陈贤河 20 2.649 有限合伙人 21 袁传飞 20 2.649 有限合伙人 22 朱俞 20 2.649 有限合伙人 23 杨玉宝 20 2.649 有限合伙人 24 杨希涌 20 2.649 有限合伙人 25 江军 20 2.649 有限合伙人 26 戈秀妮 20 2.649 有限合伙人 27 李涛 10 1.3245 有限合伙人 28 蓝鑫文 10 1.3245 有限合伙人 29 袁华 10 1.3245 有限合伙人 30 蒋光平 10 1.3245 有限合伙人 合计 755 100.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盛通拾号的合伙人情 况如下表所列示: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姓名 认缴及实缴出资额 占投资总额比例(%) 备注 1 李厚德 26.708 4.0471 普通合伙人 2 陈章钊 74.3176 11.2602 有限合伙人 3 张琳 74.3176 11.2602 有限合伙人 4 李武松 46 6.9697 有限合伙人 5 张胜堂 29.7271 4.5041 有限合伙人 6 齐海峰 29.7271 4.5041 有限合伙人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摩天之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