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发行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的说明 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与公司未签订任何对赌协议,认购对象与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中未有估值调整条款,亦不存在以下特殊条款: 1、挂牌公司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 2、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 15 3、强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不能进行权益分派。 4、挂牌公司未来再融资,如果新投资方与挂牌公司约定了优于本次发行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认购方。 5、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挂牌公司经营决策有一票决策权。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条款。 7、其他损害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特殊条款。 六、主办券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出具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瑾特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以下简称“《合法合规意见》”)。《合法合规意见》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普瑾特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 关于公司治理机制规范性的意见 普瑾特制定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有关规定;各项规则、制度等能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建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清晰、运行规范,能够保障股东合法权利;公司自挂牌至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情况等均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三) 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公司在挂牌期间及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16 (四)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普瑾特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 (六)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是否公正、公平,定价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的意见 普瑾特股票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合理、价格决策程序合法、发行价格不存在显示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不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情形的说明 本次股票发行均以现金认购,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 (八)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程序和结果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规范性要求。 (九)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不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虽然有原公司股东和公司董事参与,但参与投资人均是在对公司发展认可基础上的一种个人投资行为,同时本次股票发行还有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盈沃—普瑾特新三板1号资产管理计划等外部投资者参与。 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显着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反映了股票的公允价值,发行对象以公允价值参与认购,不存在公司以低价向员工支付股份换取其提供服务的情形,因此不符合股份支付的条件,不适用股份支付。 (十) 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 17 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和公司现有股东中均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中恒泰盈沃-普瑾特新三板1号资产管理计划属于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017年6月30日向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 (十一)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为持股平台或员工持股计划的意见 本次发行对象为2名自然人,2名机构投资者,不存在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 (十二) 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况,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十三)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形的说明 挂牌后至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不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形。。 (十四)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的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符合《股票发行问答(三)》的相关规定。 (十五)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用途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信息披露要求的意见 公司已按照《股票发行问答(三)》的规定详细披露了募集资金用提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投向房地产理财产品,购买住宅类房产或从事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购置工业楼宇或办公用房,宗教理财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使用承诺的情况。 (十六)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股份认购合同中是否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股 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的意见 18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不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 (十七) 公司本次发行不构成收购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构成收购。 (十八) 关于公司等相关主体和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 象的意见 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和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相关情况已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符合《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中对于挂牌公司实施股票发行的要求。 七、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黄河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出具了《上海黄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普瑾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如下: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已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条件。 (三)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具有认购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 (四)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19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签署的时间及发行对象认购缴款时间合法合规,且认购款已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确认,发行人的本次股票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对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合同》不存在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合同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相关规定。 (六)发行人在册股东自愿放弃优先认购权,并且发行人己在现行公司章程中对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事宜作出了规定,符合《业务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 定向发行(二)》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股权代持或持股平台的情形。 (八)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是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形。 (九)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股份支付的确认。 (十)本次发行对象及现有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或备案程序。 (十一)本次发行限售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发行人己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本次定向发行为发行人挂牌以来的第一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股票发行方案》己详尽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次发行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十三)公司自挂牌后至本次股票发行前未进行过股票发行,因此不涉及连续发行股票的情形。 20 (十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及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股票发行的对象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公司符合相关主体合法合规的股票发行条件。 综上,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尚需履行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程序;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票发行未损害公司及现有股东利益;发行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21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关于股票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关于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股票发行方案 (四)本次股票发行的验资报告 (五)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六)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