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承诺的情况。 十六、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股份认购合同中是否存在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的意见 根据公司出具说明,对公司管理人员及发行对象进行访谈,并经主办券商核查认购协议,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与公司未签订任何对赌协议,认购对象与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中未有估值调整条款,亦不存在以下特殊条款: 1、挂牌公司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 23 2、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 3、强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不能进行权益分派。 4、挂牌公司未来再融资,如果新投资方与挂牌公司约定了优于本次发行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认购方。 5、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挂牌公司经营决策有一票决策权。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条款。 7、其他损害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特殊条款。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不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 十七、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构成收购,就收购涉及的相关问题的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不构成收购。 十八、关于公司等相关主体和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意见 《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回答》规定: “挂牌公司实施股票发行,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对挂牌公司等相关主体和股票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相关情形消除前不得实施股票发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对象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对其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原因、相关情形是否已充分规范披露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 根据上述规定,主办券商通过查阅公司及相关主体和股票发行对象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和股票发行对象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24 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以及信用中过、环保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示信息,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和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和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相关情况已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和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相关情况已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符合《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中对于挂牌公司实施股票发行的要求。 十九、主办券商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无。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