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规范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和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从事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通过期货、期权、远期协议等方式规避价格风险。 第三条公司进行套保业务的目的是为规避金属价格波动对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管理价格风险。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的适用范围为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大宗商品原料,包括三元前驱体、硫酸镍等含镍商品的镍金属的场外期权、远期协议。 第四条公司开展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须按审批权限实施,并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 第五条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开展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用于规避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 (二)公司进行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的商品种类限于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认为需要通过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套期保值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应当及时平仓,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进行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只得与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或相应交易所内进行,并使用指定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期货投资及套保领导小组”,管理公司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 期货投资及套保领导小组成员为:董事长、总经理、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负责人、财务部及内控部的相关人员组成,董事长为期货投资及套保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时也是投资套保业务的决策人,在董事会授权框架内负责套保业务的具体运作。 第七条期货投资及套保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期货投资及套保业务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期货投资及套保操作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期货投资及套保业务方案; (三)审议套期货保值应急预案制度,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四)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期货投资及套保领导小组下设“期货投资及套保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 主要职责如下: (一)期货投资及套保操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订、调整期货投资及套保方案,并报期货投资及套保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期货投资及套保交易; 3.向期货投资及套保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二)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审查期货投资及套保方案及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3.对期货投资及套保协议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4.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期货投资及套保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 期货投资及套保操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 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十条内控部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交易合规性以及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进行 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期货投资及套保交易单笔或累计合约价值额度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20%以内的,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决定;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20%的交易,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涉及关联交易的除外,涉及关联交易的业务参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投资及套保领导小组管理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各项期 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署。 第十四条公司对境内期货投资及套保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需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投资及套保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总经理签发。 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 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六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权事项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 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期货投资及套保操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期货投 资及套保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期货投资及套保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期货投资及套保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期货投资及套保领导小组批准后的交易方案应报送财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期货投资及套保交易人员根据经公司期货投资及套保领导小组批准的交易方 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人员不定期抽查期货投资及套保操作情况,若与方案不符,须立即 报告公司期货投资及套保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人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同 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期货投资及套保操作小组定期进行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综合 评价,并向期货投资及套保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操作小组的人员在从事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时应亲自操作并严格 根据授权范围执行,不得转授权,不得超越授权权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交易对手和服务机构; (二)合理设置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1.公司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2.公司从事期货业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相关金融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 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是否为公司生产经 营中的商品进行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投资及套保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期货投资及套保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经营能力来确定和控制 当期的投资及套保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套保。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进行期货投资及套保业务的情况下,相关协议的签 署与结束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资金数额、盈亏预期、及拟签协议的资金数额及风险敞口;(二)标的商品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对冲部分和未对冲部分价格出现变动后的资金占用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投资及套保操作小组组长和风险管理员;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投资及套保操作小组组长和风险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公司期货投资及套保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 1.公司的具体期货投资及套保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投资及套保方案; 3.公司期货投资及套保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条 期货投资及套保操作人员如发现期货投资及套保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 即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同时,期货投资及套保领导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风险处理程序如下:召开公司期货投资及套保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 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相关人员执行公司期货投资及套保领导小组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保密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操作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投资及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审批、 开户、交易、结算等文件,应当作为业务档案归档,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的规定相冲突,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制定及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