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整体市场营销能力,拟增加对销售及市场体系建设投入,以此提高公司的营业收入,其具体资金需求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占比 1 人员工资 120.00 33.27% 2 社保公积金 25.00 6.93% 3 市场活动费 45.00 12.48% 4 差旅费 50.00 13.86% 5 会议费 45.00 12.48% 6 奖金 60.00 16.64% 7 餐费 15.68 4.34% 合计 360.68 100.00% (5)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 公司拟偿还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主要用于公司日常业务开展所需的各项目流动资金开支,其中1,002,064.16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997,935.84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3日,贷款利率为每年5.22%,该借款的使用严格遵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规定,不存在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存在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的情形,不存在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4、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公司的主营业务围绕我国智慧城市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需求,提供包括综合应急及行业专项应急在内的整体解决方案、产品和增值服务。公司致力于城市/行业应急指挥和智慧城市信息化的软件开发和产品研究,新型智慧城市及智慧社区研发项目是公司目前重要的研发项目,项目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提高销售能力是当前公司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公司拟通过建设销售及市场体系、拓宽市场区域等方式,提高公司整体销售能力。 (八)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九)本次发行拟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的相关事项 1、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类别、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等与本次发行方案相关的事项; 2、制定、审阅、修订、签署本次股票发行的相关法律文件;3、聘请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 4、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及所涉及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5、其他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事宜。 (十)本次发行涉及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会超过200人。因此,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仅需要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履行股票发行备案程序,不涉及其他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事项。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未发生变化。 (二) 本次发行对其他股东权益或其他类别股东权益造成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有提升,对其他股东权益或其他类别股东权益有积极影响。 (三) 与本次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 本次股票发行无相关特有风险。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一) 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公司的权益被股东及其关联方严重 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二) 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 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三) 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十四个月内 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情形。 (四) 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情形。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联合惩戒的情形。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均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 五、中介机构信息 (一)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项目负责人:唐梦华 项目组成员(经办人):吴俊 联系电话:0371-65585033 传真:0371-65585033 (二)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A座31层 单位负责人:刘广斌 经办律师:章彦、王庭 联系电话:010-58698899 传真:010-58699666 (三) 会计师事务所: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9号盐业大厦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晖 经办注册会计师:冯宏志、刘方微 联系电话:0531-81666228 传真:0531-81666228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股票发行方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郭常杰: 高 波: 安文豪: 孙 虹: 刘禹彤: 李井哲: 高 鹏: 全体监事签字 高旭: 傅丙站: 李红梅: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郭常杰: 高 波: 安文豪: 孙 虹: 航天正通汇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