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2018年02月07日查看PDF原文
关于湖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关于湖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出具《关于湖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

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湖

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挂牌公司”)

组织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对《反

馈意见》所列示的问题事项进行认真地分析、讨论、核查。

     在此基础上,公司和主办券商出具了《关于湖南泰通能源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天职国际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湖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的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湖南启元律

师事务所所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提示: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不加粗):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仿宋(加粗):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楷体加粗: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

     特此说明。

                                     目录

一、公司特殊问题......4

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313

三、申报文件的相关问题......313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控股股东的认定,请结合柳谦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重新论述控股股东的认定。

     【公司回复】

     柳谦目前直接持有公司 26.37%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

柳谦为公司股东湖南捷能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

人,间接控制公司 15.47%的股份,合计控制的股份累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41.84%,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可以认定柳谦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

     上述情况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三、

股权结构及股权变化情况”之“(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之“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进行补充披露。

     2、关于柳谦的简历。(1)请补充其在湖南捷能的任职;(2)柳

谦简历中披露“2009年2月至今,就职于湖南沧海环保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监高章节中披露柳谦兼职单位之

一为湖南沧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无湖南沧海环保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请主办券商重新核查柳谦的兼职情况,并请重新核查同业竞

争的情形。

     并请主办券商重新核查公司董监高人员简历披露的完整性、准确

性。

     (1)请补充其在湖南捷能的任职

     【公司回复】

     柳谦,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1999年 7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部,投资学专业,研

究生学历。1987年7月至1991年6月,就职于人民银行长沙分行,

任专项贷款和资金市场主管;1991年7月至1995年6月,就职于湖

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任综合信贷处副处长;1995年7月至1999

年3月,就职于湖南省委办公厅“众立实业集团公司”,任分公司总

经理;1999年4至2001年12月,就职于湖南日昇钴镍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1999年9月至2005年3月,就职于湖

南银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2002年6月至2005年6月,

就职于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兼总经济师;

2005年7月至2009年1月,就职于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任

董事、总经理;2009年 2月至今,就职于湖南沧海信息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历任总经理、执行董事;2014年11月至今,就职于湖南桑

田农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执行董事;2014年11月至

今,就职于上海大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2015年12月

至今,就职于湖南捷能,任执行事务合伙人;2016年1月至2017年

6月,就职于泰通有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16年7月至今,就职

于中科泰通,任董事长;2017年6月至今,就职于泰通能源,任董

事长兼总经理。

     上述情况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三、

股权结构及股权变化情况”之“(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之“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进行补充披露。

     (2)柳谦简历中披露“2009年2月至今,就职于湖南沧海环保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监高章节中披露柳谦

兼职单位之一为湖南沧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无湖南沧海环保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主办券商重新核查柳谦的兼职情况,并请重新

核查同业竞争的情形。

     并请主办券商重新核查公司董监高人员简历披露的完整性、准确

性。

     【主办券商回复】

     1、尽调程序

     查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柳谦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对外控制的

企业信息、董监高调查表、简历,对公司董监高进行访谈,网络检索

董监高对外兼职情况。

     2、事实依据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柳谦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对外控制的企业

信息、董监高调查表、简历、公司董监高的访谈记录、网查公司董监

高对外兼职情况记录。

     3、分析过程

     通过查询湖南沧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湖南沧海信

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湖南沧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

2017年7月31日完成名称变更登记。柳谦曾担任湖南沧海信息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于2017年9月提出辞去总经理职

务,于2017年10月12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通过查询湖南桑田农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柳谦曾担任

总经理、执行董事职务,于2017年9月提出辞去总经理职务,于2017

年10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由于柳谦任职情况发生变化,简历已修改如下:

     柳谦,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1999年 7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部,投资学专业,研

究生学历。1987年7月至1991年6月,就职于人民银行长沙分行,

任专项贷款和资金市场主管;1991年7月至1995年6月,就职于湖

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任综合信贷处副处长;1995年7月至1999

年3月,就职于湖南省委办公厅“众立实业集团公司”,任分公司总

经理;1999年4至2001年12月,就职于湖南日昇钴镍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1999年9月至2005年3月,就职于湖

南银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2002年6月至2005年6月,

就职于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兼总经济师;

2005年7月至2009年1月,就职于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任

董事、总经理;2009年2月至今,就职于湖南沧海信息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历任总经理、执行董事;2014年11月至今,就职于湖南桑

田农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执行董事;2014年11月至

今,就职于上海大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2015年12月

至今,就职于湖南捷能,任执行事务合伙人;2016年1月至2017年

6月,就职于泰通有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16年7月至今,就职

于中科泰通,任董事长;2017年 6月至今,就职于泰通能源,任董

事长兼总经理。

     主办券商重新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

对外控制的企业信息,详见于“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三节 公司

治理”之“五、同业竞争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系密切的亲属对外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主办券商重新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

表、简历并通过网络检索的方式重新核查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简历情况,对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小成的基本情

况进行了修改,详见于“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一节 基本情况”

之“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披露完整、准确。

     4、结论性意见

     综上,主办券商重新核实了柳谦的兼职情况、同业竞争情况、董

监高人员简历情况,主办券商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柳谦及其

关系密切的亲属对外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董监高

人员简历披露完整、准确。

     3、关于股东适格性。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赵国祥作为公

司股东的适格性问题,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党规党纪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股东的情形、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

疵问题。

     【主办券商回复】

     1、尽调程序

     查阅公司工商档案、公司、赵国祥及遗嘱执行人赵益芳出具的说

明、相关法律法规。

     2、事实依据

     公司工商档案、公司、赵国祥及遗嘱执行人赵益芳出具的说明、

相关法律法规。

     3、分析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 53

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

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

务……”。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

政准则》)(2016年1月1日起废止)第2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

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

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第15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

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

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

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

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

准则。”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但有权

机关对于“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并未作出明确解释;《廉

政准则》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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