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 2003年9月3日,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下发《关于合资兴办湖南 泰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的批复》(长高新管招字 [2003]49号)。 2003年9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湘长高审字[2003]0018号)。 2003年9月9日,湖南省工商局准予泰通有限设立登记。 (2)2004年12月,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2004年6月15日,泰通有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琴岛 科技将所持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中华世纪。 2004年6月15日,琴岛科技与中华世纪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2004年12月27日,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下发《关于湖南泰通电 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股东及公司性质变更的批复》(长高新投发 [2004]19号)。 2004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湘长高审字[2003]0018号)。 2004年12月30日,湖南省工商局准予上述变更。 (3)2009年3月,第二次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2009年3月2日,泰通有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决定公司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增加至3,08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900万元, 其中广泰隆认缴760万元,赵斌认缴1,140万元。 2009年3月2日,中华世纪、广泰隆、赵斌签订了《增资扩股 协议》。 2009年3月9日,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下发《关于湖南泰通电力 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长高新管招字〔2009〕18号)。 2009年3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湘审字[2006]0008号)。 2009年3月16日,湖南省工商局准予上述变更。 (4)2010年9月,变更为内资企业 2010年7月18日,泰通有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中华 世纪将持有的公司1,18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赵斌、邝华娇,本次股权 转让完成后,企业类型由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变更为内资企业。 2010年7月18日,泰通有限召开股东会确认公司股权、经营范 围变更事项。 2010年7月18日,相关股东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2010年8月31日,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下发《关于湖南泰通电力 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长高新管招字〔2010〕45号)。 2010年9月14日,湖南省工商局准予上述变更。 (5)2013年7月,第三次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2013年6月27日,泰通有限召开股东会,泰通有限注册资本增 加至5,764.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449.1万元由湖北高和认缴出资。 2013年6月27日,泰通有限及其股东代表赵斌、湖北高和签订 《增资协议》。 2013年7月8日,湖南省商务厅下发《关于湖南泰通电力科技 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湘商外资〔2013〕92号)。 2013年7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发《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商外资湘审字[2013]0014 号),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 (外资比例小于25%)。 2013年7月25日,湖南省工商局准予上述变更。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设立、历次变更履行了内部审议 程序,外部经长沙高新区管委会、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商务厅等 主管部门审批,内外部程序合法合规。 【主办券商回复】 1、尽调程序 查阅公司工商档案、内部会议文件、外部审批文件、相关法律法 规。 2、事实依据 公司工商档案、内部会议文件、外部审批文件、相关法律法规。 3、分析过程 (1)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时参考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营各 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 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 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 第2款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 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 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 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 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第20条第1款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 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第21条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 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省级审批权限内外商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1993年 8月 25日湘政办发 26号)规定:“各地州市(含计划单列市、经国务院 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享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开发区)、省直主管部门的 审批权限包括长沙市、岳阳市以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岳阳城 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外商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2)公司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第二次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变更为内资企业参考的相关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本 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 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 (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 第7条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 业的审批机关,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 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限制 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申请设 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 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 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 污染的。” (3)公司第三次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参考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 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 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 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 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 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 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第9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 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 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 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称“批准证书”)。登记管理机关、 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 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第10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 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 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 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公司履行的内外部程序: (1)2003年9月,中外合资企业设立 2003年7月20日,泰通有限(筹)召开股东会,股东琴岛科技 与中华世纪同意成立湖南泰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2003年8月10日,琴岛科技与中华世纪签署《合资经营企业合 同》。 2003年9月3日,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下发《关于合资兴办湖南 泰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的批复》(长高新管招字 [2003]49号)。 2003年9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湘长高审字[2003]0018号)。 2003年9月9日,湖南省工商局准予泰通有限设立登记。 (2)2004年12月,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2004年6月15日,泰通有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琴岛 科技将所持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中华世纪。 2004年6月15日,琴岛科技与中华世纪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2004年12月27日,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下发《关于湖南泰通电 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股东及公司性质变更的批复》(长高新投发 [2004]19号)。 2004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湘长高审字[2003]0018号)。 2004年12月30日,湖南省工商局准予上述变更。 (3)2009年3月,第二次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2009年3月2日,泰通有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决定公司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增加至3,08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900万元, 其中广泰隆认缴760万元,赵斌认缴1,140万元。 2009年3月2日,中华世纪、广泰隆、赵斌签订了《增资扩股 协议》。 2009年3月9日,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下发《关于湖南泰通电力 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长高新管招字〔2009〕18号)。 2009年3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湘审字[2006]0008号)。 2009年3月16日,湖南省工商局准予上述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