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业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2018年02月07日查看PDF原文
上述行为均经过股东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股权转让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两次股权转让时田贸一通的实缴资本为零,两次转让均为零对价,股权转让后由受让方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北京中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编号:中金华验字[2016]第004号),截至2016年2月1日,田贸一通股东已经将出资款缴齐。综上,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转让田贸一通股权的情况合法合规,田贸一通设立初期无实质经营,且实收资本为零,公司零对价转让田贸一通股权价格公允,交易真实,股权转让后田贸一通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不存在损害公司权利的情形。

    17、请主办券商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外协单位,并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1)外协单位的名称;(2)外协单位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情况;(3)与外协单位的定价机制;(4)外协单位产品、成本的占比情况;(5)外协单位的质量控制措施;(6)外协单位在公司整个业务中所处环节和重要性。(7)外协单位是否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分别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外协单位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公司对外协单位是否存有依赖;(3)外协单位是否需要并已经具备相应的资质。

    主办券商回复:

    经核查公司业务合同、采购合同等,公司的主要业务为仓储管理业务和钣金件喷塑业务,上述业务均为公司自主生产经营,不存在外协单位。

    18、公司报告期内新增钣金件加工制造、喷塑业务。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核查公司所处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以及认定的依据或参考。(2)若公司不属于前述重污染行业,请核查: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②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③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3)若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请核查:①关于公司建设项目,请核查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建设项目未完工或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的,请核查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②关于污染物排放,请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若存在污染物排放,请核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取得和排污费缴纳情况,公司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公司的排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③关于公司的日常环保运转,请核查:公司有关污染处理设施是否正常有效运转;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建设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和处理情况;公司是否有禁止使用或重点防控的物质处理问题。④公司是否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否依法公开披露环境信息。⑤公司是否存在环保事故、环保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处罚等;公司曾受到处罚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公司的相关整改情况。(4)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等等环保违法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违法原因以及公司的补救措施,相应补救措施的进展及是否可行、可预期,请说明向环保监管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并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5)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综合以上事项对公司的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核查公司所处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以及认定的依据或参考。

    主办券商回复: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08年6月24日发布《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

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及附件《上市公司环

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列示,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纺织、制革行业被列入名录。

    根据《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2010年9月14日公布)

规定,本指南所指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具体按照《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 号)认定。根据上述管理名录及披露指南,公司报告期内新增的钣金件加工制造、喷塑业务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2)若公司不属于前述重污染行业,请核查: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②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③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

    主办券商回复:

    2015年5月18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出具《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黄岛分局关于青岛城业城实业有限公司塑料喷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暨大气环境影响专项的批复》(青环黄审[2015]177号),认定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在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2016年9月12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出具《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黄岛分局关于青岛城业城实业有限公司塑料喷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青环黄验[2016]185号),该项目配套建设1座污水处理站和危废暂存区、2台生物质加热炉。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2万元。根据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环境监测站提供的《青岛城业城实业有限公司监测报告》(青环黄监字【2016089】号)表明,该项目噪声、大气、污水等指标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认定项目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通过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

    根据2016年7月5日施行的《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下列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排污单位;

    (二)燃煤热源集中供热设施和城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三)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排污单位。”

    根据与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监察大队现场核实,公司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公司已经将办理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提交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根据《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公司排污许可证应在11月底前获得。因《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时间较短,目前排污许可证已在分批次下发。

    根据项目环保验收批复,该项目生产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外运至市政污水处理厂配套的市政污水管网处理;粉尘经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支约2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末烘干固化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支约25米高排气筒排放;生物质锅炉烟气通过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支30米高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委托具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经核查,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

    (4)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等环保违法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违法原因以及公司的补救措施,相应补救措施的进展及是否可行、可预期,请说明向环保监管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并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回复:

    主办券商获得了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下发的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批复文件,查阅了《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走访询问了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监察大队办公人员,访谈了公司相关人员。

    经核查,公司建设项目已经取得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下发的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批复。公司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中,未办理完成的主要原因是:《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时间较短,各区市并未出台相应实施细则,经与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监察大队现场核实,目前主要为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办理排污许可证。公司已经按照《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向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存在障碍,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造成影响。

    (5)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综合以上事项对公司的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回复:

    综上,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公司已经取得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及环保验收批复,公司排污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中,未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存在违规不办理的主观故意,并且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严格按照环保法规,未受过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二节公司业务”之“四、公司环保、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情况”之“(一)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中修订、补充披露如下:

    截至目前,该项目建设已达到环保验收标准,项目已进入试生产阶段,已通过青岛市黄岛区环保局的环评验收。排污许可证已按照《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向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

    无。

    三、申报文件的相关问题

    请公司和中介机构知晓并检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中介机构事项:请公司说明并请主办券商核查公司自报告期初至申报时的期间是否存在更换申报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如有,请说明更换的时间以及更换的原因;请主办券商核查申报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形。

    回复:

    经公司自查与主办券商核查,公司及主办券商确认公司自报告期初至申报时的期间不存在更换申报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主办券商核查后确认申报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存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形。

    (2)多次申报事项:请公司说明是否曾申报IPO或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挂

牌,若有,请公司说明并请主办券商核查下述事项:是否存在相关中介机构更换的情形;前次申报与本次申报的财务数据、信息披露内容存在的差异;前次申报时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整改或解决情况。

    回复:

    经检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确认公司未申报过IPO 或向全国股转系统申

报挂牌。

    (3)申报文件形式事项:为便于登记,请以“股”为单位列示股份数;请检查两年一期财务指标简表格式是否正确;历次修改的文件均请重新签字盖章并签署最新日期;请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后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推荐报告、审计报告(如有)等披露文件上传到指定披露位置,以保证能成功披露和归档。

    回复:

    经检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及相关文件中以“股”为单位列示股份数;两年一期财务指标简表格式正确;历次修改的文件均已重新签字盖章并签署最新日期;已将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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