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业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2018年02月07日查看PDF原文
相应项目在满足上述条件,通过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可行性研究,形成项目立项后,进入开发阶段。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开发钣金喷塑项目和“互联网+农贸产品物流B2B”服

务平台项目。按照上述原则划分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具体划分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6年1-4月         2015年        2014年

           研究支出           165,048.54

           开发支出            13,000.00    1,133,752.35

    主办券商查阅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根据规定:“企

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开发阶段有关支出的资本化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在2015年5月开始研发“互联网+农贸产品物流B2B”,

并将发生的费用归集直接为开发费用主要是基于公司前期已充分研究该项目,项目开发不存在失败风险,故未列支研究费用,后将该等开发支出转为无形资产,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开发阶段有关支出的资本化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的要求。

    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针对以上问题及公司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支出划分、确认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满足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虚增利润、调整利润等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主办券商和申报会计师获取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4月的

有关文件和资料,检查了开发支出的性质、构成内容,取得了无形资产研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了开发支出的存在,公司的研发项目具有针对性,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主办券商和申报会计师认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开发阶段的特点。

    公司的开发支出具有: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的意图。③该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④公司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主办券商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了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支出的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并与相关的职工薪酬、折旧等科目核对。

    主办券商和申报会计师获取了无形资产明细账、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检查了由开发支出转为无形资产的金额和相关手续。

    综上,主办券商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在2015年5月开始研发“互联网

+农贸产品物流 B2B”,并将发生的费用归集直接为开发费用主要是基于公司前

期已充分研究该项目,项目开发不存在失败风险,故未列支研究费用。公司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支出划分、确认和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满足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真实、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存在虚增利润、调整利润等情形。

    5、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认和变化过程。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针对以上问题及会计处理是否规范、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认和变化过程。

    公司回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第四节公司财务”之“五、报告期主要资产及周转率分析”之“(三)报告期主要非流动资产情况”中修订、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于2012年投资设立了青岛城业城劳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

公司出资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但根据城业城劳务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并不具有表决权,公司对青岛城业城劳务有限公司没有控制和重大影响,因此将该部分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价值按成本计量确认。2015年 7 月,青岛城业城劳务有限公司被注销,计提减值准备252,474.70元,收回账面价值2,525.30元。

    (2)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针对以上问题及会计处理是否规范、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主办券商和申报会计师查阅了青岛城业城劳务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经核查,公司于2012年投资设立了青岛城业城劳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

公司出资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有刚出资24.5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49%,孙有刚任执行董事,实际控制该公司。同时,根据青

岛城业城劳务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具有表决权,对青岛城业城劳务有限公司没有控制和重大影响,因此将该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办券商和申报会计师还获取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明细表,核查了青岛城业城劳务有限公司的章程、自成立以来的明细账、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确认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发生额,以及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

    综上,主办券商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变化过程是真实完整的,相关的会计处理规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6、关于股份支付。公司报告期存在向管理层(或员工、员工持股平台)转让(或增发)股份情形。(1)请公司提供股权激励政策具体内容或相关合同条款;(2)请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账务处理对当期及未来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影响重大时做重大事项提示;(3)请会计师对股权激励政策的实施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要求以及实施要件发表专项意见;同时对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股权激励费用的核算是否合理及是否符合准则规定,对股权激励费用在经常性损益或非经常性损益列示,是否符合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请公司提供股权激励政策具体内容或相关合同条款;

    公司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的是股权转让形式的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如下:

    2015年11月18日,经青岛城业城实业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审议同意,

公司股东孙有刚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1.5%转让给王月金、1%转让给杨冠宇、

1%转让给王玉林、1%转让给关波、1%转让给尹双锋、0.3%转让给李瑛琛、10%转让给青岛农仕通企业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公司股东孙有刚与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2.1 甲方按照乙方的职位、工作表现等,决定将甲方持有的公司  %的股权转让

      给乙方。

2.2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即乙方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股

      权转让价款为2015年8月31日每股净资产为1.02元。乙方应当在本协

      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元。

    “………”

4.1 自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有权参加公司利润分配,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日

      之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不包括公司原股东已经决议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

4.2 自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成为公司正式股东,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决策权,但一定期限内乙方对所持的公司股权的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等)受到本协议的限制。

    “………”

5.1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除了本条规定的情况外,乙方不得处理本协议项

     下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将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赠与给乙方以外的第三人)。

5.2 出现如下情形时,乙方有义务以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本协议2.2条

     约定的价款)将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5.2.1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乙方离开公司的(不包括本协议5.3款规定的

       各种情况);

5.2.2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乙方有泄露公司商业和/或技术秘密行为的;

5.2.3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乙方为了自身利益或者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

       限于单位和自然人)利益,从事与公司有同业竞争关系的行为;

5.2.4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乙方有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严重违反公司

       制度和劳动纪律行为的。

5.3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乙方因为以下情形离开公司的不视为对本协议的

     违反,乙方处理本协议项下股权不受本协议的限制:

5.3.1  乙方因退休而离开公司的;

5.3.2  乙方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开公司的;

5.3.3  乙方因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离开公司的;

5.3.4  乙方没有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下,甲方

       因经营需要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

5.4 在乙方全额支付甲方转让款之前,甲方有权利在公司进行分红时,暂时扣留

     乙方享有的本协议项下股权所对应的红利(包括现金和股票,下同)。

    (2)请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账务处理对当期及未来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影响重大时做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回复:

    本次股权激励是由公司股东孙有刚将其持有股权转让给公司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平台,是新老股东之间的交易,与公司无关,公司未进行账务处理。本次股权转让除改善公司股权结构,增加员工凝聚力外,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没有影响。

    (3)请会计师对股权激励政策的实施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

份支付》相关要求以及实施要件发表专项意见;同时对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股权激励费用的核算是否合理及是否符合准则规定,对股权激励费用在经常性损益或非经常性损益列示,是否符合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申报会计师回复:

    申报会计师查阅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要求以及实施要

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

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因此,公司股东孙有刚持有的股权不属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孙有刚将其持有股权转让给管理层不构成股份支付的实施要件。

    另外,申报会计师核查了2015年8月31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经核查,

截至2015年8月31日,公司每股净资产为1.02元,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1.02

元,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股份支付问题。

     主办券商核查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支付凭证及各方声明,在本次股权转让中不存在投资价格调整、优先权、反稀释、拖带权、认沽权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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