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鹏;同意博恩集团将其持有的12%的公司股权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博软企管。(3)同意修改并承诺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2016年11月9日,博恩集团与博软企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博恩 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12%股权转让给博软企管,转让金额为60万元。博软企管 应于1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银行转账)支付给博恩集团。 同日,博恩集团与江华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博恩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10%股权转让给江华森,转让金额为50万元。江华森应于1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银行转账)支付给博恩集团。 同日,博恩集团与漆春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博恩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2%股权转让给漆春海,转让金额为10万元。漆春海应于1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银行转账)支付给博恩集团。 同日,博恩集团与苏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博恩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2%股权转让给苏鹏,转让金额为10万元。苏鹏应于1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银行转账)支付给博恩集团。 同日,博恩集团与王昕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博恩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2%股权转让给王昕昕,转让金额为10万元。王昕昕应于1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银行转账)支付给博恩集团。 同日,博恩集团与张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博恩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2%股权转让给张琴,转让金额为10万元。张琴应于1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银行转账)支付给博恩集团。 同日,博恩有限法定代表人江华森签署了修订后的《重庆市博恩软件有限公司章程》。 2016年11月14日,博恩有限取得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博恩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实缴注册 认缴注册资本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姓名 资本(万 出资形式 (万元) 比例(%) 比例(%) 元) 1 博恩集团 325 65 325 65 货币 2 魏开庆 25 5 25 5 货币 3 江华森 50 10 50 10 货币 4 漆春海 10 2 10 2 货币 5 王昕昕 10 2 10 2 货币 6 张琴 10 2 10 2 货币 7 苏鹏 10 2 10 2 货币 8 博软企管 60 12 60 12 货币 合计 500 100 500 100 __ 根据博恩集团、宋国贤、魏开庆出具的书面说明:公司股东在其股权存在代持情况下的出资和转让均取得了实际出资人的同意,历次股权转让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在其股权存在代持情况下出资和转让公司股权均取得了实际出资人的同意,历次股权转让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签署了股东会决议,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备案,转让程序合法合规。 3、目前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公司、博恩集团、宋国贤、魏开庆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权代持情形已全部解除完毕,不存在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代持事项已全部解除完毕,代持形成及解除过程不存在争议;公司股东在其股权存在代持情况下的出资已取得实际出资人的同意;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权不存在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公司股权清晰,股权转让合法合规。 二、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对,《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六)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5、与芯碁晔科技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及解决措施”中“经核查,易极付科技的经营范围为:”系笔误,应为:“经核查,芯碁晔科技的经营范围为:”特此更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本共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