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恩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1

2018年03月30日查看PDF原文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形,不存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3、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经核查,公司所处行业和主营业务均无需取得特殊经营资质和许可。公司目前经营正常,且所拥有的资质、证书、认证均在有效期内。在公司现有经营状况及相关政策法规、审核体系及审核标准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下,公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不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取得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及认证,从事相关业务合法合规;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形,不存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目前公司拥有的资质、证书、认证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到期后无法续期的情形,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2、关于公司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众筹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具有金融属性的机构提供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请公司披露:(1)公司从事上述业务专项规定(如有);(2)公司客户按照相关行业规定向金融监管机构备案并取得相应经营资质的情况;(3)公司与客户的业务往来流程,参与客户业务运营情况,按照客户收益情况进行提成的比例及方式(如有);(4)公司业务接触公民信息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措施;(5)客户所处行业的国家宏观政策、行业监管政策及其变化情况,分析上述政策对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是否存在因客户监管政策变动导致业绩不稳定甚至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公司从事上述业务专项规定(如有);

    经核查,公司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众筹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具有金融属性的机构提供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所涉及的专项规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银监发[2013]5号)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188号)等政策性文件。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施信息科技外包时,不得将信息科技管理责任外包。”第三十四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施外包服务项目前,应当与服务提供商签订服务合同。

合同应当根据外包服务需求、风险评估及尽职调查结果确定详细程度和重点。”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工作时限及安排、责任分配、交付物要求以及后续合作中的相关限定条件;(二)合规与内控要求,对法律法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遵从要求、监管政策的通报贯彻机制、服务提供商的内控措施;(三)服务连续性要求,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连续性管理目标应当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连续性目标要求;(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监控和检查的权利、频率,服务提供商配合其内、外部审计机构检查,及配合银行业监管机构检查的责任;(五)政策或环境变化因素等在内的合同变更或终止的触发条件,外包服务提供商在过渡期间应该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合同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包括信息、资料和设施的交接处置等过渡期间相关服务的安排;(六)外包服务过程中产生、加工、交互的信息和知识产权的归属权以及允许服务提供商使用的内容及范围,对服务提供商使用合法软、硬件产品的要求;(七)服务要求或服务水平条款,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外包服务的关键要素、服务时效和可用性、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要求、变更的控制、安全标准的遵守情况、技术支持水平等;(八)争端解决机制、违约及赔偿条款,至少包括如下内容:服务质量违约、安全违约、知识产权违约等,及在各种违约情况下的赔偿以及外包争端的解决机制;(九)报告条款,至少包括常规报告内容和报告频度、突发事件时的报告路线、报告方式及时限要求。第三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服务提供商在安全和保密方面的责任,以及针对安全及保密要求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禁止服务提供商在合同允许范围外使用或者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以防止信息被非授权使用;(二)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服务提供商对银行客户信息安全和银行客户权利的保护条款、事故处理方式及违约赔偿条款;(三)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服务提供商不得以所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四)服务提供商接触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时,需满足安全和保密相关条款的要求;(五)在发生银监会规定的信息科技突发事件,或发生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类突发事件时,服务提供商应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包括事件的影响以及处置和纠正措施。”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要求服务提供商不得将外包服务转包和变相转包。在涉及外包服务分包时应当要求:(一)不得将外包服务的主要业务分包;(二)主服务提供商对服务水平负总责,确保分包服务提供商能够严格遵守外包合同或协议;(三)主服务提供商对分包商进行监控,并对分包商的变更履行通知或报告审批义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严格外包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条款,明确外包服务商安全保密等各类责任与义务。”

    经核查,公司内部目前没有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众筹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具有金融属性的机构提供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所涉及的专项规定。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针对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若涉及到软件开发,均遵守银行机构的监管要求,在业务合同中根据监管要求约定了保密、版权保护、系统后续维护等条款,并积极配合客户的外包风险监管。公司为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提供软件开发过程中,不存在因违反相关监管要求受到客户追责或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2、公司客户按照相关行业规定向金融监管机构备案并取得相应经营资质的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相关业务合同,查阅了申报审计报告,对公司管理层、业务人员、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公司及上述人员的书面说明,查询了相关客户及其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了相关客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正在合作的金融机构及具有金融属性的机构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类别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                       银行

                 东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保险经纪

              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小贷

              重庆市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制造业类公司,涉及P2B网

                                                                贷平台

              重庆易八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P2P网贷公司

            河北省新合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P2P网贷公司

              河北天山融顺投资有限公司                     P2P网贷公司

          青海生科创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P2P网贷公司

 深圳渝商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巫溪县渝耕投资        P2P网贷公司

                    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市陶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P2P网贷公司

     深圳市前海在线车融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P2P网贷公司

              河南易七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P2P网贷公司

            深圳前海大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2P网贷公司

              重庆易六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P2P网贷公司

 深圳易喜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        P2P网贷公司

                        限公司

            重庆德同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P2P网贷公司

            沈阳中承纵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P2P网贷公司

     深圳市前海飞天普惠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P2P网贷公司

              重庆普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P2P网贷公司

 广西众泰联诚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西福        P2P网贷公司

             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穗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P2P网贷公司

           深圳云信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P2P网贷公司

            重庆民行信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P2P网贷公司

               yiqi(malaysia)sdnbhd                      P2P网贷公司

           河南省天达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P2P网贷公司

          中创晟业(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P2P网贷公司

    经核查,上述客户中,除东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因未实际开展经营,暂未取得相关许可或备案手续外,其余银行、小贷和担保公司均取得了金融监管机构的许可或备案手续;P2P公司(含涉及P2B网贷平台的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尚未取得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手续。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上述正在合作的P2P公司已按监管部门要求提交了主体信息和业务信息,但尚未取得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经本所律师电话咨询上述 P2P 公司所在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其工作人员表示因为各地尚未出台或正在制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的实施细则,暂不接受P2P公司的备案。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第五条:“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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