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恩软件:补充法律意见书3

2018年03月30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市博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渝大成意字[2017]第071-3号

                            www.dentons.cn

                             二〇一八年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市博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重庆市博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博恩软件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博恩软件的委托担任博恩软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和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已于2017年4月27日出具了《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市博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7年7月6日出具了《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市博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7年7月20日出具了《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市博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已于2017年7月31日出具了《关于重庆市博恩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 意 见 》(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三)”),本所律师现就反馈意见(三)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出具《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市博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博恩软件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博恩软件、主办券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作为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仅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博恩软件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对有关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如有),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五、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查询、征询有权机构意见并取得相关证明、向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谈话记录,并依据实际需要,要求公司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等。

    六、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要求引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八、《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并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共同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一致的部分,以《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为准。

    九、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另行说明之处外,大成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除非文义另有所指,《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使用的定义、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使用的定义、名称、简称的含义相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正文

一、反馈问题

(一)根据反馈意见,天健对博恩软件进行了补充审计,出具了天健审〔2018〕8-2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加审)”),本次补充审计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报告期变更为2015年、2016年、2017年1-9月。

    本所律师就2017年1-9月的补充审计期间内,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

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挂牌转让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本次挂牌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召开的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确认公司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情形,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确认公司本次挂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公司本次挂牌应满足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实质条件。

    四、博恩软件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公司的设立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按照审计净资产值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投入的资产已履行验资程序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出资形式与比例合法合规,不存在以评估值出资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形,构成“整体变更设立”;公司整体变更时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不存在需要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合规。

    五、公司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公司独立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的独立性未发生重大变化,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公司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博恩软件及其前身博恩有限设立至今的股本及股权(股份)变动情况。

    经核查,除《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情形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本或股权(股份)未发生其他变动,公司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情况,所持股份无被冻结或保全的情况。

    八、公司的业务

    (一)公司新取得的业务资质、许可和荣誉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公司业务资质、许可和荣誉均仍在有效期内,公司新取得的业务资质、许可和荣誉如下:

序

         资质名称       颁发/备案机关   持有人     有效期限       证书编号

号

                         重庆市软件行业             2017.9.27-

1     软件企业证书                     博恩软件                渝RQ-2017-0040

                              协会                   2018.9.26

       软件产品证书

                         重庆市软件行业             2017.9.27-

2   (博恩易融贷系统                   博恩软件                渝RC-2017-0313

                              协会                   2022.9.26

          V1.0)

    (二)公司的主营业务数据更新

    根据《审计报告》(加审),公司2017年1-9月营业收入15,190,453.34元,

主营业务收入15,190,453.34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00%,公

司的主营业务突出。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公司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

    1、减少的关联方

    (1)经核查,博恩集团于2017年7月24日将其持有的重庆易宝全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35%的股权转让给该公司的另一股东刘刚。股权转让后,博恩集团持

有重庆易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5%的股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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