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博恩软件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之间上缴地税局的税金情况。 重庆市两江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出具《证明》:博恩软件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之间暂未发现违法违章记录。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博恩软件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主营业务仍为互联网软件开发、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环境保护监管范围,无需办理相关环评手续,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并不产生污染物排放。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环保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博恩软件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从事互联网软件开发、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产品上不存在强制的技术标准,未曾因违反产品技术标准而受到行政处罚。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外,公司新增加的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1、2017年6月6日,博恩软件作为原告起诉重庆英嘉科技有限公司,要求 重庆英嘉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博恩软件租赁重庆北部新区高新园金星科技厂房二区3楼1#、2#、3#房屋时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21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元。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17)渝0112民初12449号。 2017年9月27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 如下:(1)重庆英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前向博恩软件退还履约 保证金210,000元、支付利息500元、因未能开具发票退还税金13230元,扣除 拆除费用8000元、水电费和物管费14655.23元,重庆英嘉科技有限公司还应支 付的金额为201074.77元;(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0元,由博恩软件承担 1115元,重庆英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115元,重庆英嘉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 1115元于2017年10月27日前向博恩软件支付。 经核查,重庆英嘉科技有限公司未于2017年10月27日前履行调解书的义 务,博恩软件已于2017年11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该案尚在强制执行中。 本所律师认为,该案件中,博恩软件系原告,重庆英嘉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博恩软件支付202,189.77元已经司法文书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该金额占博恩软件2017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5,042,129.26元)的4.01%,即使该笔款项无法收回,也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2017年8月28日,丁颖作为申请人向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博恩软件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请求博恩软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31200元。仲裁案件编号为渝两江劳仲案字【2017】第1033号,该案已于2017年11月13日开庭审理。2017年12月6日,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申请人丁颖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博恩软件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依据,裁决驳回申请人丁颖的仲裁请求。 本所律师认为,该案件为普通劳动纠纷,仲裁裁决已经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披露的情形外,公司不存在重大的行政处罚事项,亦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况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九、公司的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 (一)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经核查,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共有员工124名,公司已与124名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并经公司书面确认,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共有员工124名,公司已为全体员工购买了社会保险。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博恩软件系本辖区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在本区无社会保险欠缴情况,无劳动保障举报投诉和劳动争议案件,未发生因劳动保障举报投诉被劳动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形。 根据公司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已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住房公积金。 二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通过对博恩软件提供的材料及相关事实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博恩软件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博恩软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但尚需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审核同意。 (二)2、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今,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报告期内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加审)、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具体表现为向关联方拆出资金: 2017年1-9月: 单位:元 关联方 期初余额 本期拆出 本期收回 期末余额 易极付科技 39,285.49 39,285.49 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 3,075.00 30,000.00 33,075.00 江华森 598.00 598.00 苏鹏 914.20 914.20 王丹 5,000.00 5,000.00 合计 43,872.69 35,000.00 73,872.69 5,000.00 2016年度: 单位:元 关联方 期初余额 本期拆出 本期收回 期末余额 博恩集团 917,347.69 11,603,574.11 12,520,921.80 易极付科技 8,761,155.74 8,721,870.25 39,285.49 重庆易房保商业管理有限 145,472.00 145,472.00 公司 重庆时脉科技有限公司 6,020,000.00 6,020,000.00 重庆博尧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00 100,000.00 重庆易五投资服务有限公 10,000.00 10,000.00 司 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 1,308,075.00 1,305,000.00 3,075.00 重庆笨熊科技有限公司 60,000.00 60,000.00 重庆易行通科技有限公司 200,000.00 400,000.00 600,000.00 江华森 598.00 598.00 苏鹏 18,850.00 47,675.00 65,610.80 914.20 王昕昕 20,800.00 20,800.00 - 合计 7,266,197.69 22,347,349.85 29,569,674.85 43,872.69 2015年度: 单位:元 关联方 期初余额 本期拆出 本期收回 期末余额 重庆时脉科技有限公司 6,020,000.00 6,020,000.00 重庆博尧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00 100,000.00 博恩集团 1,203,574.11 69,220,000.00 69,506,226.42 917,347.69 重庆易五投资服务有限 10,000.00 10,000.00 公司 易极付科技 60,000.00 60,000.00 重庆易行通科技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