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0.00 200,000.00 司 苏鹏 18,850.00 18,850.00 合计 1,203,574.11 75,628,850.00 69,566,226.42 7,266,197.69 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1-9月: 单位:元 关联方 占用金额 笔数 占用时间 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 30,000.00 1 2017.5-2017.7 王丹 5,000.00 1 2017.8-至今 合计 35,000.00 2 -- 2016年度: 单位:元 关联方 占用金额 笔数 占用时间 博恩集团 11,603,574.11 5 2016.3-2016.9 易极付科技 8,761,155.74 17 2016.1-2017.2 重庆易房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145,472.00 7 2016.1-2016.12 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 1,308,075.00 6 2016.4-2016.12 重庆笨熊科技有限公司 60,000.00 2 2016.10-2016.11 重庆易行通科技有限公司 400,000.00 3 2016.5-2016.11 江华森 598.00 1 2016.12-2017.1 苏鹏 47,675.00 3 2016.1-2017.1 王昕昕 20,800.00 2 2016.6-2016.12 合计 22,347,349.85 46 -- 2015年度: 单位:元 关联方 占用金额 笔数 占用时间 重庆时脉科技有限公司 6,020,000.00 1 2015.9-2015.12 重庆博尧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00 1 2015.12 博恩集团 69,220,000.00 6 2015.1-2015.12 重庆易五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0,000.00 1 2015.12 易极付科技 60,000.00 8 2015.5-2015.12 重庆易行通科技有限公司 200,000.00 1 2015.12 苏鹏 18,850.00 1 2015.8-2015.12 合计 75,628,850.00 19 --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主要系股东及关联方暂借公司的款项及往来款,未计算资金占用费。2017年1-9月除因参与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名下“天蓬网”行业交易服务平台客户发布各个项目招标而向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30,000元,及向王丹支付保证金5,000元(王丹系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员工,因经办业务而代重庆猪 八戒网络有限公司收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再发生新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支付给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的30,000元保证金已于2017年7月19日收回,其他应收王丹的业务保证金系正常业务往来资金,尚未收回。除上述情况外,其余资金拆出均发生在有限公司阶段,公司内部未就向关联方资金拆出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有限公司阶段的资金拆出未通过相关决策程序。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公司在2017年3月27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6月20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7年12月1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均审议通过了确认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公司全体股东一致认为,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1-9月期间发生的关联方资金拆借,未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所律师认为,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存在瑕疵,但上述情形发生主要发生在有限公司阶段,内部治理机制尚不健全,未就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股份公司设立时,公司制定了《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且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应的制度规定,在未来的交易中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减少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末至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2017年10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 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往来账单,并与《审计报告》(加审)的期末数据进行了对比。 根据《审计报告》(加审)、《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报告期末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再发生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仅在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除应收王丹(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的保证金外,其他关联方资金占款已全部归还,报告期后未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不存在影响本次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经核查,自挂牌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正本共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