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辅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8年04月12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1396       证券简称:常辅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原因并通知股东。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如果有关部门规定需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八条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和获取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股东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  如公司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通知中应包括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时间与程序。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候选董事、监事投案获得通过的,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大会。由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必须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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