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视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8年04月13日查看PDF原文
              山东金视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视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山东金视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用途使用;公

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进行集中管理,并将此专户作为认购账户。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或使用项目的,应该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或使用项目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向股转公司报备。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程

序。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财务总监、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二)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四)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

    (一)   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在规定的募集资金可

在发行方案披露的资金用途之外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告,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公司不存在违反本制度的使用期限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在取得股转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

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

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券商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及使用情况的现场核查,并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将主办券商出具的核查报告一并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项目有关会计记录

和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并对投资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效益情况。

    第二十条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管理情况。监

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辞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证券监管部门,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设立的证券监管局、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股转公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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