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0190 证券简称:恒荣汇彬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北京恒荣汇彬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13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玉明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82,29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94%。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2,294,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2,294,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2,294,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关于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2,294,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2,294,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2,294,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2,294,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关于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82,294,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丁永聚、王泽希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北京恒荣汇彬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荣汇彬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恒荣汇彬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