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龙股份: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2018年04月17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18-017

证券代码:835609         证券简称:港龙股份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2017年5月28日

    (二)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中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1)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3号发布了《企业会计

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

28 日起实施,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要求按照未来适用法处理。该准则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2)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5号发布了《企业会计

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对于2017年1月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按照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2017年1月1日至施行日

新增的政府补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公司根据修订后的准则,在利润表新增“其他收益”项目,2017年1月1日尚未摊销完毕的政府补助和2017年取得的政府补助适用修订后的准则。

    (3)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30号发布《财政部关于

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公告编号:2018-017

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根据通知要求,公司将原列报于“营

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对2016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三)变更原因

    财政部发布了相关政策、通知。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8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8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三)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本次变更。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均调减2016年度营业外收入27,592.53元,调增资产处置收益27,592.53元,调增营业利润27,592.53元。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本公司在利润表新增

“其他收益”项目,2017年1月1日尚未摊销完毕的政府补助和2017年取得

的政府补助均列示于“其他收益”项目。

                                                            公告编号:2018-017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四)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

                                                  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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