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淼材料:股东大会制度

2018年04月18日查看PDF原文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

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

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

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当股东大会审议某项关联交易事项时,若出席会议的股东全部为关联股东,此时关联股东可以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对关联股东参与投票表决情况及原因进行充分披露。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

     1、公司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会议主持人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二、股东投票确认

     1、出席股东所投向的董事或监事人选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候选人人数。否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2、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表决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表决票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的表决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表决票数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三、投票结果确认

     1、等额选举

     (1)所有候选人获取选票数均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票数二分之一(指非累积票数)以上时即为当选;

     (2)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则应当对未当选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3)第二轮选举仍未能满足上款要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的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2、差额选举

     (1)候选人获取选票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票数二分之一(指非累积票数)以上,且该等人数等于或者小于应选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2)获取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票数二分之一(指非累积票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较多者当选;

     (3)因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则对未当选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如有律师见证)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股东,决议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律师见证)、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告知全体股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通知,是指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

或传真等方式发出有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的规定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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