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330 证券简称:捷世智通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北京捷世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18日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 号十六区20号 楼10 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军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公司已于2018年3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43,716,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88%。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公司董事长谢军根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汇报了董事 会2017年的主要工作情况。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3,716,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项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天舒根据《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汇报 了监事会2017年的主要工作情况。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3,716,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项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议案内容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上发布的《2017 年年度报 告》(公告编号:2018-004)、《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 2018-00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3,716,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项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2017年度利润完成情况,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考虑公司长远发展及自身经营业务的需要,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3,716,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项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1.议案内容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发布的《关于授权使用闲 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3,716,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项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1.议案内容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发布的《关于变更注册地 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3,716,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项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于学文、张瑜璟 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捷世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世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捷世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