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世智通: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世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04月18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世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尊诚证字【2018】第2号

                               二○一八年四月

                           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世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尊诚证字【2018】第2号

致:北京捷世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捷世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瑜璟律师、于学文律师出席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18年3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

    2. 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

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以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3. 2018年4月18日上午10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参加对象等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43,716,6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88%。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

证律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等六项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议案获得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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