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 面: (一)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 信息披露人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 织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人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三)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披露的信息负有连带责任; (四)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 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信息披露人报告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 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人承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具体职 责如下: (一) 信息披露人为公司与推荐主办券商、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的指定联络人; (二) 信息披露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信息披露人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 信息披露人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 信息披露人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负责与推 荐主办券商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 信息披露人应将国家对公司实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对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七) 信息披露人应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培训工作,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在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署意见后,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 信息披露人组织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对拟披露信息进行合规性审 查; (三) 董事长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监事会的信息披露文件由监事会 办事机构草拟,监事会主席审核并签发; (四) 信息披露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推荐主办券商审核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信息披露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人向推荐主办券商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资料由信息披露人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查阅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报经 信息披露人书面或口头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发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上。 第四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的专门网站披露时间。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 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四十三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 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与投资者、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人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信 息披露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 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推荐主办券商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说明。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辽宁环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