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本公司仅与经认可的、信誉良好的第三方进行交易。按照本公司的政策,需对所有要求采用信用方式进行交易的客户进行信用审核。另外,本公司对应收账款余额进行持续监控,以确保本公司不致面临重大坏账风险。对于未采用相关经营单位的记账本位币结算的交易,除非本公司信用控制部门特别批准,否则本公司不提供信用交易条件。 本公司其他金融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及其他应收款项,这些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源自交易对手违约,最大风险敞口等于这些工具的账面金额。 由于本公司仅与经认可的且信誉良好的第三方进行交易,所以无需担保物。信用风险集中按照客户进行管理。由于本公司客户资信状况正常,因此在本公司不存在重大信用风险集中。本公司对应收账款余额未持有任何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 本公司因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产生的信用风险敞口的量化数据,具体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六、3”和“本财务报表附注六、5”。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义务时遇到资金短缺的风险。 本公司采用循环流动性计划工具管理资金短缺风险。该工具既考虑其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也考虑本公司运营产生的预计现金流量。 本公司的目标是运用银行借款等融资手段以保持融资的持续性与灵活性的平衡。 金融负债按未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 2017年12月31日余额 项目 1年以内 1-2年 2-3年 3年以上 合计 应付账款 5,744,704.89 1,456,008.43 233,991.00 894,507.36 8,329,211.68 其他应付款 25,925,245.33 13,269.66 16,513.15 25,955,028.14 接上表: 2016年12月31日余额 项目 1年以内 1-2年 2-3年 3年以上 合计 短期借款 15,000,000.00 15,000,000.00 应付账款 4,071,659.00 591,790.30 273,107.36 1,237,416.00 6,173,972.66 其他应付款 4,254,943.44 13,269.66 16,513.15 4,284,726.25 (四)市场风险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利率风险可源于已确认的计息金融工具和未确认的金融工具(如某些贷款承诺)。 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汇率风险可源于以记账本位币之外的外币进行计价的金融工具。 本公司的主要经营位于中国境内,主要业务以人民币结算。因此,本公司所承担的外汇变动市场风险不重大。 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关联方名称/姓名 与本公司关系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股东性质 王宇 实际控制人 2,040.00 51% 自然人 2、其他关联方情况 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王琼 其他股东,控股股东直系亲属 大石桥市奕隆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同一控制人 辽宁环宇能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同一控制人 杨晶 控股股东配偶 杨利 控股股东其他亲属 注:王琼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实缴出资1,960.00万元,持股比例为49%。 3、关联方交易情况 (1)关联方资金拆借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拆入: 王宇 29,829,225.00 2017-1-1 2017-12-31 流动资金拆借 拆出: 流动资金拆借 王宇 22,063,940.00 2017-1-1 2017-12-31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477,931.00 443,822.00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付项目 项目名称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其他应付款: 王宇 11,943,060.00 4,177,775.00 项目名称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合计 11,943,060.00 4,177,775.00 5、关联方承诺 无 十、股份支付 截止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股份支付 十一、承诺及或有事项 1、重大承诺事项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承诺事项。 2、或有事项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或有事项。 十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收到了大石桥市财政局下发的文件《关于调整中央基建项目存 量资金预算(拨款)的通知》【编号:大财发【2017】40号】,通知要求因政府政策调整,大石桥市人 民政府规划调整城市整体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将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现有工业企业按计划、分期分批、有序地搬迁到适合企业发展的工业园区,公司所处位置属于退出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企业,受政府政策调整的影响,不准再新上项目或更新改造,使得项目无法按期完成,导致751万元补助资金被收回,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已归还政府补助351万元,其余400万元尚未支付,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公司已冲减递延收益400万元,同时增加其他应付款400万元。截至审计报告日该笔款项尚未付支付。该事项将对公司2018年度现金流量产生一定影响。 (二)与营口市热电公司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2008年7月29日,营口市热电公司向营口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该院判决:(1)第 一被告环宇有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除尘布袋损失890,771.00元;(2)第二被告美龙环保滤材科技(营 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第一被告环宇有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除尘器损失(具体数额按评估价格确认);(4)被告环宇有限和美龙环保滤材科技(营口)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1年9月27日,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营西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1)被告环宇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营口市热电公司滤袋损失712,616.80元, 除尘器维修损失14万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11月15日,环宇有限不服原判决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 2012年4月19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营民三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4月22日,环宇有限不服二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2012年5月20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意对环宇有限再审申请的立案审查。 2012年12月1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辽审四民申字第00418号《民事裁定书》,指 令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3年7月30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营民终再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营口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营民三终字第67号和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08)营西民二初字第182号 民事判决,发回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5年10月25日,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5)营西民二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2008) 营西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年12月25日,环宇股份不服原判决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 2017年10月9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8民再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环宇股份赔 偿热电公司滤袋损失705,704.80元、除尘器维修损失14万元、环宇股份承担案件受理费10,160.00元、 检测费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