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卢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年04月20日查看PDF原文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细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

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涉及信息披露细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

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

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

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三、 关联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

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三十九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或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

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本条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四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四十五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

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

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

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

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

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

    (十)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实施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审核同意;

    (六)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

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或董事会;报董事长或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或董事会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凡可能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

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必须

保证主办券商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

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六十条 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

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

助。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

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

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六十五条 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

不便于公开的信息,董事会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释义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二)重大事件:指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让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     1.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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