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 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 (十一)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十二)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相关监管部 门及公司证券挂牌地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如相关监管部门颁布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 与本制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本制度的任何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等。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中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 司发行的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之日起适用。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武汉湛卢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