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泰健康: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泰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04月23日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17楼  邮编: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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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利泰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0147号

     致:广东利泰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利泰大健康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及《广东利泰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广州GUANGZHOU深圳SHENZHEN海口HAIKOU 西安XI’AN南京NANJING    杭州HANGZHOU 沈阳SHENYANG 天津TIANJING 成都CHENGDU 菏泽HEZE 苏州SUZHOU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的《广东利泰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27日向全体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20日(星

期五)9:00—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会议由董事长罗庆发先生主持。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到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名,代表公司股份3,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

    议案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

    议案3:《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8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

    议案4:《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

    议案5:《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

    议案6:《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

    议案7:《关于2018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因公司全体股东均与该议案存在关联关系,若回

避表决,将无法形成决议,故全体股东均未回避表决。

    议案8:《2017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

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8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

    议案9:《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

    议案10:《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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