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立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8年04月23日查看PDF原文
 上海赛立特安全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一八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赛立特安全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各部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子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  证券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具体事

宜由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负责处理。对于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证券部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责

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形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章程序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一)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二)对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由公司行政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程序:

      (一)证券部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举报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制度第六条所述情形时,均可向证券部举报,证券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证券部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应组织搜集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最终裁决;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证券部负责监督及督促裁决的执行;

      (六)若证券部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涉及追究证券部相关人员责任时,由董事会另行组织人员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

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

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则以该等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内容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赛立特安全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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