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昱环保:诉讼进展公告

2018年05月03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430527         证券简称:申昱环保         主办券商:联讯证券

                   申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8月14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申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李志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政,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四川恩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毕新锋

    (三)基本案情:

     公司与被告于 2016年 12月 7 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资

产及负债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原告将广汉分公司账面所记载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及其债权等资产出售给被告,同时将债务一并转移给被告,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为现金人民币 1 元。(详见公司于 2016年 12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披露的《申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公告编号:2016-062)。

     协议第七条约定的生效条件为:(1)经甲方(即原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2)乙方(即被告)股东会决议通过;(3)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债标的实质性转移所需文书的签署生效。

     协议第八条第 2 款约定:乙方在本协议成立之后应积极履行

承继负债标的相关义务,包括银行借款及应付账款转移的债权人确认文书的起草和签署,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完成前述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能履行取得银行借款及应付账款转移所需的债权人确认文书的义务,协议生效条件未能满足,鉴于公司已按约定履行约定义务,但被告在公司多次催促的情况下不仅未能签署相关债务转移的第三方债权人确认文件,且已在事实上占用了公司的厂房设备并代收了公司的应收账款,公司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起诉前财产保全。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资产及负债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已合法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从上述广汉分公司厂房等房屋建筑物中撤离,并将其恢复原状。

     3、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广汉分公司的机器设备、车辆等价值约 3,868 万元动产归还给原告。

     4、请求判令被告将已经代收的属原告所有的应收账款 242万

元全额归还给原告。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厂房等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的占有使用费及其他损失费用,共计 1,030 万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12月25日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

民初113号之二号裁定,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四川恩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申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搬离;

     二、被申请人四川恩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申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本院查封、扣押清单载明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申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告于2018年1月19日提出复议,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2018年3月19日出具(2017)川06民初113号之三号裁定

予以驳回。

     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现场协调处理,被执行人四川恩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按法院裁定内容履行完毕。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出具(2018)川06执34号,裁定:对申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先予执行四川恩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对方未能履约相应义务,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正在恢复中,因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正在评估中。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对方未能履约相应义务,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正在恢复中,因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产生的不利影响正在评估中。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编号(2017)川06民初113号之二。

     (二)《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编号(2017)川06民初113号之三。

     (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编号(2018)川06执34号。

                                                申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3日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