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农种业: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05月0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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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和利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Suite1803,28HuaXiaRoad,Guangzhou,510623,China

             中国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富力盈信大厦1803室(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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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和利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和利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农种业”)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利农种业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利农种业于2018年4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

(网址:http://www.neeq.com.cn/)公告的《广东和利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利农种业于2018年4月10日在股转系统(网址:http://www.neeq.com.cn/)公告

的《广东和利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

    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4.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

    5.表决票及汇总统计表;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记录。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票及汇总情况表等文件资料,本所已经对利农种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及《广东和利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8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8年4月10日,利农种业董事会在股转系统网站上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

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利农种业董事会公告的前述《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 《董事会决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二十日以上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未增加临时议案。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2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于当日10:00在公司会议室举

行,由公司董事长陈木溪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截至2018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9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17%。本所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利农种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均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具体为:

    (一)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279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0%。

    (二)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279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0%。

    (三)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279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0%。

    (四)审议通过《2017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同意股数279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0%。

    (五)审议通过《2018年度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方案》

    同意股数279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0%。

    (六)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股数279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0%。

    (七)审议通过《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同意股数279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0%。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七项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以上全部议案均已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共有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本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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