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宇科技:201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8年05月07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君致(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环宇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环宇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环宇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君致(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南环宇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18年4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决定于2018年5月7日上午9:30在河南环宇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决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的方式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7日上午9:30在河南环宇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召开。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4月27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7,970,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该等股东均于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召开前进行了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召开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做出了决议,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续聘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等议案,该等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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