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7373证券简称:华龙科技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常州华龙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4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勇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公司已于2018年4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常州华龙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18-00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1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1.议案内容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于公司2018年4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的《2017年度报 告》(公告编号:2018-009)、《2017 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 2018-01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议案内容 公司根据 2017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结合公司报表数据, 编制了公司2017年年度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1.议案内容 2018年度公司财务预算方案提出了2018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总 成本、净利润等主要预算数据和经营目标。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利润分配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2017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公 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用于未来的业务发展及以后年度的分配。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林玲 丁甜甜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股东确认的《常州华龙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常州华龙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常州华龙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8日